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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部长柴王群一审被判12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3日21:38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昆明三月三日电(李雁)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原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部长柴王群涉嫌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柴王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柴王群,山西省闻喜县人,大学文化,一九九二年四月至一九九六年九月在中组部地方干部局四处任副处长、处长,捕前系云南省委宣传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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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柴王群在中组部地方干部局四处任职期间,于一九九四年接受沈阳盛发集团董事长刘爱党(另案处理)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为刘爱党办理企业资质晋升,此间,非法收受刘爱党所送人民币八点七八万元、美元二千元、港币一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一百一十万零一千六百一十三元的住房一套,价值人民币三点八万元的劳力士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二点三八万元的雷达表一块。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柴王群在中组部地方干部局四处任职期间,收受刘爱党所送财物,接受刘爱党的请托,出面联系相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不具备条件的盛发公司办理了资质晋升,其行为符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以受贿论处”的规定,对其行为应以受贿性质认定。法院根据被告人柴王群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对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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