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招使用繁体字孙女看罢疑窦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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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4日08:28 东方网-文汇报 | ||||||||||||||||||
编辑同志:
记者调查: 就读者提出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咬文嚼字》主编郝铭鉴先生。他认为,来信提出的问题值得重视,当前确实存在用字不规范、繁体字回潮的倾向,公共场所的招牌、广告以至一些商品包装用字及个人的名片等,繁体字屡见不鲜。有些人其实并不熟悉繁体字,结果繁简混用,甚至张冠李戴,如把“理”写成“理发”,“皇后”写成“皇后”,让人见了哭笑不得。 郝先生说,早在三年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已经颁布,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运用的大法,其中第二章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根据这一规定,商店招牌理应用简化字而不是繁体字,这是公民法制意识的体现。考虑到某些商店招牌具有较长的历史,蕴藏着一定的文化价值,汉字书法又是一种艺术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章第十七条同时规定,有六种情况“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其中一种情况便是“题词或招牌的手书字”。这里所说的“手书字”是指书写者直接为招牌书写的独具风格的字,而不是电脑字库中的印刷字或者形体统一的“美术字”。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文件中说的是“可以”,并不是“提倡”,为了汉字的健康发展和规范使用,即使是手书字也应尽可能按简化字来书写。 郝先生认为,汉字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历史过程,简化字是文字改革的成果,也是符合汉字发展规律的产物,它和繁体字有着历史的传承关系。为了继承古代文化遗产,现代人不妨熟悉一下繁体字,但在社会文字运用中,我们应努力维护简化字作为“规范汉字”的法定地位,做到规范书写和用字。 本报记者姚慧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