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立法会讨论特首参选资格 须效忠祖国、特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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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4日10:31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3月4日电 澳门立法会第二常设委员会昨日深入讨论行政长官的参选资格。基于保持公仆的独立性,委员会同意现职司法官、公职人员不具参选资格。同时建议当局参照《立法会选举法》相关规定,限制宗敎司祭参选行政长官,符合政敎分离的原则。 必须效忠祖国及特区
澳门日报报道,委员会昨日初步完成审议第三章第二节内容,会议集中分析行政长官任期、选举及提名资格的相关规定。委员会主席梁庆庭表示,第卅五条“被提名为特首候选人的资格”,是根据《基本法》、首届行政长官选举经验及《立法会选举法》制定。除符合年龄、居澳年期等规定,委员会一致认为“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澳门特区”是参选行政长官的必要条件,由管委会负责审查参选人资格,而被提名人则有权对管委会的决定循行政或司法途径提出上诉。 第卅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长官参选人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或承诺在担任行政长官期间放弃外国居留权”。对于有议员建议进一步收紧规定,被提名人在宣布参选时已需放弃外国居留权。经详细分析后,委员会同意维持现时规定,因为该款已符合《基本法》第四十九条对行政长官资格的要求。至于参选人必须年满四十周岁的规定,委员会同意把划定年龄的界线定为截止报名参选行政长官之日。 社会意见会反映政府 有关公务员的选举权问题,第卅六条“参选行政长官的限制”规定,主要官员、司法官及其它公职人员,除非已辞去公职或退休,否则不可参选特首。梁庆庭指出,基于维护公务员队伍的独立性,委员会赞同法案原文,但会就社团提出的不同看法与政府交换意见。此外,参照《立法会选举法》规定,委员会建议增加一项“任何宗敎或信仰的司祭不得参选特首”,使政制符合政敎分离的原则。 委员会将于本周五开会继续讨论“选举法”内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