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浙江大幅度提高劳模待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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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4日10:5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记者李刚殷通讯员马正泉)浙江省政府日前决定提高劳动模范待遇。记者从浙江省总工会经济工作部了解到,总工会多次反映劳动模范待遇过低问题,近日得到了浙江省政府的重视,根据浙江省的实际情况,浙江省政府决定,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待遇。 具体内容为进一步提高已离休、退休并保持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1956年至1964年期
浙江省在提高荣誉津贴的同时,对劳动模范还实行医疗补助。规定:城镇在职、退休的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由个人自负部分按标准补助,即:全国劳动模范给予全额补助;省部级劳动模范按不低于80%给予补助;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按不低于60%给予补助。对暂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劳动模范,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药费,先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后,再按上述标准予以补助。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省及省以上农业劳动模范在参加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浙江省政府同时规定: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由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所在单位解决。如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单位解决。无主管单位或主管单位也无法解决以及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省和省以上农业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由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经费由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解决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发给;其他人员的经费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和社区代为发放。农业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发给。 另外,对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实行一定的优先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文件还规定,因各种原因撤销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上述待遇从撤销荣誉称号之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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