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当局称:本月起大陆居民住台满六个月要报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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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4日11:08 中国台湾网 | |||||||||
中国台湾网3月4日消息 据台媒报道,台“财政部”赋税署昨天表示,3月1日起,居住在台湾满183天的大陆地区人民,其所得必需办理所得结算申报,适用的扣缴税率及申报所得税税率,均与岛上居民相同。 至于未住满183天的大陆地区居民,其所得则是采取分离课税,税率为20%。
“赋税署”表示,这项修法是配合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25条修正案的修正。这次修法重点,是将居住满183天的大陆地区居民,比照台湾居民,其取得台湾地区的来源所得,均适用与台湾地区人民相同扣缴税率。申报综合所得税时,也与岛上居民适用相同税率。 “赋税署”说,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居住满183天者,取得台湾地区的来源所得,每次应扣缴税额若不超过2000元者,则免予扣缴。(潇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