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省委宣传部部长柴王群一审被判12年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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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4日13:03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受人请托 收人财物 昨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云南省委宣传部部长柴王群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柴王群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现年49岁的柴王群是山西省闻喜县人,大学文化;1992年4月至1996年9月,曾任中组部地方干部局四处副处长、处长,2002年8月7日,因涉嫌受贿被逮捕,捕前系云南省委宣传部部长。去年11月11日,昆明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昆明中院审理查明,柴王群在中组部地方干部局四处任职期间,于1994年接受沈阳盛发集团公司董事长刘爱党(另案处理)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出面联系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违规为刘爱党办理企业资质晋升。在这期间,柴王群先后非法收受了刘爱党送给他的人民币8.78万元、美元2000元、港币1万元。此外,他还收受了刘送给的价值3.8万元的劳士力手表一块、价值2.38万元的雷达表一块,并收下了刘送给的价值达110多万元的住房一套。 昆明中院认为,柴王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请托,出面联系相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不具备条件的盛发公司办理了资质晋升,并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据此,昆明中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柴王群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其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 丁 强 冯丽萍 鲁朵雅(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