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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1.64元状告电力局 湖州律师一审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4日17:29 中国电力数据网

  新华网浙江频道3月3日电(施国峰、朱立毅)浙江省湖州市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浩然,以电力局根据不合法的 电力行政部门规章,多收取自己1.64元的电费违约金为由,将湖州市电力局告上了法庭。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今天一审 作出判决,驳回了王浩然的诉讼请求。

  2002年11月,王浩然与湖州市电力局签订《居民生活用电客户供电合同》和商业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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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低压供用电合同》各 一份,合同分别规定了电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并约定:其他未及事宜按《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两份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按照合同履行供电和缴纳电费的义务。2003年5月,王浩然因迟延两天缴纳电费,电 力局便向其收取电费违约金2元。但王浩然认为,根据《居民生活用电客户供电合同》的约定,电费违约金应为0.3元,根 据《低压供用电合同》的约定,电费违约金应为0.06元,因此电力局向自己多收取了电费违约金人民币1.64元。

  电力局表示,原电力工业部的《供电营业规则》中有“电费违约金总额不足一元者按一元收取”的规定,自己的行为 是根据这一规定作出的,因此拒绝了王浩然返还人民币1.64元的请求。王浩然认为,原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中的 有关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双方对此也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电力局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2003年6月,王浩然向湖州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经消费者协会协调,双方未能达成协议。2003年9月,王浩 然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力局更改计算机中“不足1元按1元收取”的计费程序,同时要求电力局退还多 收的1.64元违约金、赔偿自己因维权而支出的998元的交通费和诉讼费。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认为,《供电营业规则》是原国家电力工业部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章,电力 局在发放给客户的电费缴款通知单背面,已明确了这一规章中有关“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一元者按一 元收取”的计收方法,因此这一计收方法早已向社会公开告知,不具有隐蔽性。电力局依照这一方法向王浩然收取违约金的行 为并不违法。(施国峰、朱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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