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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闽侯两起烟花爆炸案俩罪犯伏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5日01:25 大连晚报

  福建闽侯两起烟花爆炸案俩罪犯伏法据新华社福州3月4日电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4日召开宣判大会,对闽侯“7·31”“8·26”两起烟花爆炸案的罪犯进行宣判,其中两名罪犯被执行死刑。2003年7月31日上午8时闽侯县荆溪烟花厂自燃自爆,造成6人死亡,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376万元。罪犯夏月昌应林其木的要求,明知“三证”被收缴后的生产行为属非法,不顾国家严令禁止使用氯酸钾作为烟火药的规定,先后购买250公斤的氯酸钾,生产“亮珠”近30吨。2002年3月至2003年1月,夏月昌明知罪犯林其木是烟花爆竹的非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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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者,王秋生无任何审批手续,也无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先后六次指使王秋生将30吨“亮珠”运到闽侯县。其中黄道福购买“亮珠”2.5吨,用以闽侯县荆溪烟花厂生产并发生爆炸,造成“7·31”案件。2003年8月26日晚,罪犯林其木储存在罪犯赵光铭两间平房内的烟花爆竹原材料以及半成品、成品,由于发生自燃爆炸,造成21人死亡,31人受伤,周围5座房屋被夷为平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分别判处林其木、夏月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林其木、夏月昌死刑。

  作者:据新华社福州3月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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