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案一审宣判 环境监管失职罪锁定“王局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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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5日06:32 荆楚在线-楚天都市报 | |||||||||
荆楚在线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余皓通讯员张汉舟小文实习生陈娟娟)备受社会关注的湖北环境污染第一案(详见本报2月19日2、3版)昨日一审宣判:汉阳区法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对洪山区环保局原副局长王华楚判刑半年,缓刑一年。据了解,这是新刑法1997年出台后,国内首次启用该新罪名对失职的环保官员定罪。 法院同时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无业人员方国强、何利华分别判刑1年,各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汉阳无业人员方国强、何利华,于1997年4月从洪山区环保局废弃物交换中心花山仓库,拖走含有苯酚的197个毒桶,并将其中80余桶随意倾倒在汉阳锅顶山半山腰,造成仙山村农田、渔塘及龙阳湖大面积受污染,直接经济损失达199.7万元。 法院认为,洪山区环保局原副局长、时任助理调研员的王华楚,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