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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当局被迫调整限制大陆配偶赴台定居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5日09:33 生活报

  在强烈的舆论压力下,台湾当局有关主管部门4日下午经紧急开会后决定,无论大陆或外籍人士办理“婚姻移民”,仅需提出相当台湾地区基本月工资24倍即新台币380106元的存款证明,不需缴付新台币500万元的财力证明。

  3月2日,台湾当局主管部门宣布,自3月1日起,施行“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办法”,规定大陆配偶申请在台定居,必须符合下列3个条件之一: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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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年平均每月薪资超过2倍基本工资即新台币31680元的薪资证明、在台动产及不动产总值超过新台币500万元的财力证明或经“内政部”认定。

  这一政策出台后,激起岛内两岸通婚家庭的普遍反弹,遭到许多“立委”和舆论的强烈批评。舆论指出,当局此举侵犯人权,妨害婚姻自由,“用暴发户的心态,阻挡穷人的婚姻人权”。台湾《中国时报》发表社论批评说,新规定侵犯了民众的居住迁徙自由、家庭婚姻权利,也冒犯了人格自主与人性尊严,算得上是当局施政的“反面模范教材”。迫于压力,台湾当局宣布新办法将增设3个月缓冲期,在缓冲期间提出申请者,如果无法提出财力证明,则改由有关部门从宽认定。但是,仍难平社会反对声浪,新办法不得不“三日三变”,难堪收场。

  (据新华社电)(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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