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最高可获20%酬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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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5日09:46 天津日报 | |||||||||
物权法已提交立法机关对归还失物索要感谢费作出明确规定吴俊肖文峰 拾金不昧作为中国自古以来的传统美德,一直被视为道德范畴的问题。但事实上,失物招领当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历来受到法学界人士的重视。我国民法、刑法都对其有专门陈述。目前已提交我国立法机关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更是对遗失物的获取、返还及善意取得作出了详细解释。
据了解,目前已提交我国立法机关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规定,拾金不昧者,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最高可获失物价值20%酬金。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主要起草人梁慧星教授介绍说,1998年,中国物权法课题研究组开始着手起草,1999年底已拿出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提交立法机关。草案建议稿在规定了拾得者的义务的同时,又提出拾得人应享有报酬请求权。即拾得人可向失主要求报酬,也可自愿放弃报酬。但一旦拾得者提出要报酬,失主应按有关规定支付。规定接受遗失物返还的人,应向拾得人支付相当于失物价值3%至20%的酬金。遗失物的价值愈大,酬金的比例就愈小。遗失物的价值难以衡量的,如书信、照片、证书等,可参照其资力、身份、地位、感情程度等,酌定价值,确定酬金。如果遗失人刊发了悬赏广告,应当视为一种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在取回遗失物后,应当履行悬赏广告的承诺。在悬赏和法定的报酬请求之间,拾得人只能选择其一。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颖怡对《物权法》为招领酬金正名持支持态度。她说,《物权法》草案写进了归还失物有权索取报酬的新规定,把公民由假想中的“道德圣人”恢复为“普通人”。“普通人”的概念是不含任何社会所推崇的道德标准的,而以前的法律在规范人们“拾到他人遗失财物”后的行为时,往往把公民视为“雷锋”,没有明文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这对于市民社会中的人的行为提出了过高的要求,其结果是法律的规定形同虚设。 新华社记者吴俊肖文峰(据新华社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