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两爆炸案宣判两罪犯被执行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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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5日09:56 每日新报 | |||||||||
据新华社福州3月4日电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4日对闽侯“7·31”“8·26”两起烟花爆炸案的罪犯进行宣判,其中两罪犯被执行死刑。罪犯林其木从1991年开始,将烟花爆竹的原材料以及半成品等存放在闽侯县罪犯赵光铭所有的两间平房内。罪犯夏月昌从林其木处先后购买250公斤氯酸钾,生产“亮珠”近30吨。2002年3月至2003年1月,夏月昌先后六次指使他人将30吨“亮珠”运到闽侯县。其中闽侯县荆溪烟花厂购买了“亮珠”2.5吨。2003年7月31日上午荆溪烟花厂成品库自燃自爆,造成6人死亡,36人受伤。2003年8月26日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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