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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当局:台湾居民大陆任职须向主管机关申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5日10:30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3月5日电 综合台湾媒体报道,台当局规定即日起,台湾居民前往大陆出任公民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等职务,须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未来卸任后,还得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或备查,否则将面临新台币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之罚款,且得连续罚。

  未来台湾居民赴大陆地区任职将分为禁止类、许可类以及其它一般类,台“陆委会”将在2个月内明确公布许可类与禁止类名单。台当局规定目前已在大陆任职的台湾居民,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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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6个月内(9月1日前)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

  初步了解,台湾居民如在大陆台资企业任职,若该台资企业是经“经济部投审会”许可前往投资,基本上当局将视为审核同时已同意其台湾员工前往任职,而无须另行申可。

  对于目前已任职大陆台企或中外合资企业的台商,究竟适用许可类或禁止类;以及未向“经济部”申报的台企台商如何适用此条例,还存在不少争议。台“陆委会”则表示,台商在台企任职的职务高低也有关系,如任高阶主管就可能倾向需申报;一切还是得等相关部门的最后公告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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