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罪犯被执行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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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5日10:56 温州都市报 | |||||||||
据新华社福州3月4日电(记者宋树涛)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4日召开宣判大会对闽侯“7·31”“8·26”两起烟花爆炸案的罪犯进行宣判,其中两罪犯被执行死刑。 罪犯林其木从1991年开始,将烟花爆竹的原材料以及半成品等存放在闽侯县上街镇罪犯赵光铭所有的两间平房内。罪犯夏月昌应林其木的要求,不顾国家严令禁止使用氯酸钾作为烟火药的规定,先后购买250公斤的氯酸钾,生产“亮珠”近30吨。2002年3月至2003年1月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分别判处林其木、夏月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