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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罪犯被执行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5日10:56 温州都市报

  据新华社福州3月4日电(记者宋树涛)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4日召开宣判大会对闽侯“7·31”“8·26”两起烟花爆炸案的罪犯进行宣判,其中两罪犯被执行死刑。

  罪犯林其木从1991年开始,将烟花爆竹的原材料以及半成品等存放在闽侯县上街镇罪犯赵光铭所有的两间平房内。罪犯夏月昌应林其木的要求,不顾国家严令禁止使用氯酸钾作为烟火药的规定,先后购买250公斤的氯酸钾,生产“亮珠”近30吨。2002年3月至200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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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月昌明知罪犯林其木是烟花爆竹的非法生产者,先后六次指使罪犯王秋生将30吨“亮珠”运到闽侯县。其中黄道福购买“亮珠”2.5吨,用以闽侯县荆溪烟花厂生产并发生爆炸,造成6人死亡,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376万元。2003年8月26日晚,林其木储存在赵光铭两间平房内的烟花爆竹原材料以及半成品、成品,由于含有氯酸钾的氯酸盐类炸药产生放热、分解反应发生自燃爆炸,造成21人死亡、31人受伤。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分别判处林其木、夏月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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