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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7·31”“8·26”特大烟花爆炸案昨公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5日11:00 海峡都市报

  新闻回放

  闽侯“7·31”爆炸案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黄道福、程天才等人2003年6月,向湖南省浏阳市的一家烟花材料厂,违法购买2吨的军工硝,存放在该厂未经审批的私设仓库内。加上该厂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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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混乱,成品、半成品超量储存,又无通风设备,对库房内湿度、温度也未进行有效监控,致使成品库内的成品、半成品在连续高温下产生氧化还原放热反应,导致2003年7月31日上午8时自燃、自爆,造成6人死亡、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376万元的爆炸事故。

  案发后,林华强等人明知黄道福等人犯法,仍为其提供隐匿场所。

  此外,程文权作为荆溪镇负责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却在任职期间,未按职责对荆溪烟花厂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认真检查监督。2003年4月间,经有关部门检查发现该厂存在严重问题责令整改,程文权仍没有督促落实,最终引发“7·31”爆炸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闽侯“8·26”

  特大爆炸案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林其木自1985年在花炮厂任业务员期间,将大量烟花爆竹的原材料以及半成品等存放在闽侯县上街的平房内。2001年6月,黄道福害怕非法制造烟花爆竹的窝点被查处,将制造窝点从自家转移到罪犯江碧云的旧房内,雇请江碧云等人将“亮珠”加工成半成品“花球”。

  至2002年3月,林其木认为自己生产“亮珠”不如直接从厂家购买低价的氯酸钾“亮珠”,于是向罪犯夏月昌购买“亮珠”非法生产烟花爆竹。

  2002年3月当地政府决定凡生产黑火药、亮珠等原材料的生产企业停止生产,退出高危行业,同时由当地公安机关收回“三证”。夏月昌和林其木明知“三证”被收缴后生产行为属于非法生产,且违反国家严令禁止使用氯酸钾作为烟花火药原料的规定,还先后购买250公斤的氯酸钾,用于生产“亮珠”近30吨。

  2002年3月至2003年1月,夏月昌明知罪犯林其木是烟花爆竹的非法生产者,黄道福又无任何审批手续,也无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先后六次指派王秋生将30吨“亮珠”运到闽侯县,用于闽侯县荆溪烟花厂生产,最终导致“7·31”爆炸案发生。

  2003年8月26日晚10时42分,罪犯林其木储存在罪犯赵光铭的两间平房内的成品、半成品以及原材料发生氧化反应,导致放热过度而爆炸,造成21人死亡、31人受伤,周围5座房屋被夷为平地,周边100米范围内20座房屋不同程度受到破坏,给人民群众、财产造成极其严重损失。

  本报讯昨日上午,闽侯县影剧院广场举行公判大会,17名刑事罪犯得到应有的惩处。闽侯“8·26”特大爆炸案的主犯林其木、夏月昌及两名毒犯被处以极刑,随即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林其木是以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还有13名闽侯“7·31”爆炸案和“8·26”特大爆炸案中的罪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见习记者方传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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