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侯2起烟花爆炸案宣判 2名罪犯被执行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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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5日11:00 新华网 | |||||||||
新华网福州3月4日电(记者宋树涛)4日上午九点,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宣判大会对闽侯7·318·26两起烟花爆炸案的罪犯进行宣判,其中两罪犯被执行死刑。 闽侯县荆溪烟花厂是一家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乡镇企业,该厂由罪犯黄道福、程天才、程文权、詹孝安和黎春林(已死亡)五人以股份制形式共同承包经营。2002年4月至12月间,罪犯黄道明经股东同意,未经审批向江西省宜春市昌盛化工亮珠厂的夏月昌购买非法生产
闽侯县人民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犯罪单位闽侯县荆溪烟花厂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和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罪犯黄道明、程天才、程文权、詹孝安、陈宝茂有期徒刑20年、18年、18年、13年、9年;以罪犯林华强、林爱金犯窝藏罪,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7名罪犯均不服,提出上诉。 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我国刑诉法有关规定,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犯林其木1985年在花炮厂任业务员期间,掌握了烟花爆竹的制作技术,并从1991年开始,将烟花爆竹的原材料以及半成品等存放在闽侯县上街镇沙堤村21号罪犯赵光铭所有的两间平房内,赵光铭明知存放物品的危险性,还应林其木的要求,修缮房屋供其存放。2001年6月,林其木因害怕非法制造烟花爆竹的窝点被查处,将制造窝点从自家转移到罪犯江碧云的旧房内,并雇请江碧云等人将亮珠加工成半成品花球。至2002年3月,林其木认为自己生产亮珠不如直接从厂家购买价低的氯酸钾亮珠,遂决定向罪犯夏月昌购买亮珠非法生产烟花爆竹。 罪犯夏月昌于2001年7月,在江西省宜春市湖田乡坪田村独资创办昌盛化工亮珠厂,开始生产烟花爆竹的主要原料亮珠。2002年3月,当地政府决定凡生产黑火药、亮珠等原材料的生产企业停止生产,退出高危行业,同时由公安机关收回三证。但夏月昌应林其木的要求,明知三证被收缴后的生产行为属非法,不顾国家严令禁止使用氯酸钾作为烟火药的规定,先后购买250公斤的氯酸钾,生产亮珠近30吨。2002年3月至2003年1月,夏月昌明知罪犯林其木是烟花爆竹的非法生产者,王秋生无任何审批手续,也无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先后六次指使王秋生将30吨亮珠运到闽侯县。其中黄道福购买亮珠2.5吨,用以闽侯县荆溪烟花厂生产并发生爆炸,造成7·31案件。林其木六次购买了亮珠全部运至赵光铭的两间平房内存放,还指使其儿子林豪伟二次到卸货点帮助接收亮珠。然后,林其木又从外地购买大量硫磺、铝镁合金、硝酸钡等制造烟花爆竹的原料,混合存放在赵光铭的两间平房内。后又雇请罪犯林祥潮等人将制造烟花爆竹原材料亮珠等陆续运至江碧云家中,加工成半成品花球后,全部转运至蔡学鼎家中加工成烟花爆竹,再将成品烟花爆竹运往赵光铭以及林某某、杨某等人提供的房屋内储存,并销往永泰、连江、长乐等地非法牟利。 2003年8月26日晚10时42分,林其木储存在赵光铭两间平房内的烟花爆竹原材料以及半成品、成品,由于含有氯酸钾的氯酸盐类炸药产生放热、分解反应发生自燃爆炸,造成21人死亡、31人受伤,周围5座房屋被夷为平地,周边100米范围内20座房屋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及其严重损失。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分别判处林其木、夏月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分别判处王秋生、林祥潮、赵光铭、江碧云、蔡学鼎、林豪伟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13年、7年、5年和3年。宣判后,8名罪犯均不服,提出上诉。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林其木、夏月昌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改判蔡学鼎有期徒刑3年。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林其木、夏月昌死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