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为何屡遭封杀?王维忠:出台《新闻监督法》有必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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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5日11:04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 据新华社消息,出台《新闻监督法》,很有必要!这是吉林大学第三医院中心实验室教授王维忠代表在3日的日记里写下的感受。 王维忠在日记中表示:今天几位记者朋友来采访我,我与他们谈起了新闻监督的问题。2003年“记者被打”“封杀新闻记者”的消息屡见不鲜。我真感到不解,有些单位怎么这么怕新闻记者,如果这样下去还怎么体现“求真务实”的精神?
近几年来,新闻媒体在监督方面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南丹黑心矿长及一批贪官被惩治”“沈阳刘涌被送上断头台”……一桩桩、一件件都是新闻舆论监督的结果。可以说,大到恶性事件,小到油盐酱醋茶,人们都在期待着新闻事件被公正、公开、透明地报道。普通百姓都对舆论监督极为关注。 新闻舆论监督是反腐倡廉的最有力手段之一。有些搞腐败的人和不法之徒“不怕上告就怕上报”。正因如此,搞腐败者、制假售假者、违法乱纪者都对新闻媒体及记者既怕又恨。他们担心自己的丑陋与罪恶被暴露在阳光之下。于是,他们就用愚蠢野蛮的暴力手段对待新闻记者。 在记者挨打的同时,人们听到的与之相关的消息是一些单位“封杀新闻记者”。早在2002年,兰州市某部门便对当地6家媒体的17名记者下达封杀令;2003年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6家报社的6名记者拒之于采访广东三级法院大门之外;2004年元月,中国足协借口报道失实,“封杀”了一家相关媒体记者的采访报道权…… 新闻监督在某种程度上标志着社会的进步,标志着我们的文明程度。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我看很有必要出台《新闻监督法》。在这部法律中首先要规定新闻媒介和记者的义务和权利。我觉得记者应该享有四种权利:知情权、无过错合理怀疑权、批评报道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同时,对拒绝采访、暴力抗拒采访的人或单位,要作出处罚,对记者不能实事求是报道,甚至对当事人及其单位进行诽谤和诬陷,给当事人及其单位(或企业)造成政治、经济损失的,据情节轻重,追究记者的法律责任。 相关专题:2004年全国“两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