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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选民与代表的利益不对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5日11:23 中国经营报

  作者:吴钩

  近年来,一些主流传媒一改以往单纯宣传“青天”式清官廉吏的习惯做法,将一批被民众誉为“平民青天”的人大代表推上舆论前台,如湖北潜江的姚立法、河南焦作的姚秀荣等。这些敢于为(选)民请命的民意代表的出现,以及传媒的关注重心从“青天”向“平民青天”的转移,既是中国政治进步的反映,也是民众民主意识觉醒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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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这些人大代表身份各异(姚立法是教师、姚秀荣是产业工人),参政方式也不尽相同,但作为民意代表,他们的参政热情和为选民着想、服务的责任感却是一致的,因而获得“平民青天”的美誉。

  但是,“平民青天”的称呼,也显示了这些人大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联系,还仅仅是一种道义关系。如果姚立法不联署议案递交国务院反对江汉立市、不批评政府过失,如果姚秀荣不成立“七人小组”监督行政部门,对于他们个人来说,除了可能失去“平民青天”的称号,想必不会有什么利益损失;相反,当他们真刀真枪履行代表职责时,却可能得罪权贵、付出金钱和其他代价(姚立法当人大代表每年要倒贴2万多元。从法理上说,人大代表要对选民负责,但姚立法等人的经验似乎表明,他们更多地是对自己的良知和道义负责。也就是说,在民意代表与广大选民之间,尚未形成一种利益对称的制度性关系。

  所谓利益对称,乃是指民意代表与选民的利益关系是正相关的:一方面,选民能够通过他们推选出来的代表的参政行为,获得和维护他们的正当利益,否则有权取消这些代表的资格;另一方面,民选代表在参政过程中也能满足其正当的利益诉求(包括获得充足的办公经费和公务报酬),而不是像姚立法一样让自身利益受损。这种利益对称的关系应该用制度确定下来。如果选民与民意代表的利益关系是零相关甚至是负相关的,这就是一种利益不对称。对于与选民利益不对称的代表,我们有理由提出疑问:他会初衷不改、持续不断地为选民效命吗?比方说,假如姚立法与姚秀荣对道义的追求不再热切,他们还会不计得失、不辞劳苦地维护民权吗?说到底,政治就是一种利益博弈,利益上的考量比道义上的自觉更实在,因而,基于利益的正相关而订立的契约关系往往更牢靠、可行。选民与民意代表之间,也可以描述为一种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如果建立在利益对称的基础上,它就可以使道义感不及姚立法等人的代表也同样做到将选民利益时刻放在心头。反之,谁敢保证“平民青天”们不打退堂鼓?

  必须说明的是,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对姚立法等名副其实的人民代表一直心存敬意。民意的充分反映与民众利益的保障无疑还需要更多“平民青天”的推动,在选民与民意代表尚未形成利益对称的制度性关系之前,“平民青天”们的作为值得期待,但恐怕难以承受太多期望。深化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选民与民意代表之间建立利益对称的制度安排,才是保障民众利益和民主权利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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