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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也谈如何完善救助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5日11:39 南方周末

  作者:徐迅雷

  2月26夜,我读当天的《南方周末》,杨耕身先生的《两位长途步行返乡者对救助机制的“考察”》让人震颤,让我落泪。文章援引媒体报道,说到一位名叫欧春明的打工者,因在广东东莞讨不到工钱和路费,只好长途跋涉40多天,像乞丐一样回到湖南宁乡老家;另一位村妇叫田桂姣,只身进京寻找打工的大儿子未果,也徒步3000多公里,50天靠捡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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烂维生,终于回到湖北家乡。

  出现这样的“案例”,出乎“意料”,却合乎“情理”。我在浙江一家媒体做本地新闻部的编辑主任,曾经一度负责过政法口的新闻,就曾遇到了与村妇田桂姣几乎一模一样的新闻的前半截。也是一位老妇,千里来寻打工的儿子,结果钱包被盗,身无分文,儿子又找不着,被送到派出所,民警在帮助寻找她儿子未果的情况下,也想到了救助站,然而从“收容”脱胎换骨出来不久的救助站的回话是:这样的人不属于救助的对象,不予接收。民警一边告知我们媒体这样的情况,一边给老妇买了一张车票,而票钱是民警个人掏的。

  细看救助站的说法,其实一点没错:它们要救助的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据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揣想当时这般严格规定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可能是考虑到所谓执行的“社会成本”问题,担心会有太多的人涌向救助站,让它们承受不了。但按这样的规定,前文提到的三个人,虽然本质上是最需要救助者,却都不属救助对象。

  由此,我们看到了现实的尴尬:最需要救一时之急的公民,依此不可能获得应有的救助,而诸多真正以流浪乞讨为生的人,却是不希望被“救助”的,不少被一度救助过的流浪乞讨者出来之后依然在流浪乞讨就是明证。

  乞丐有“职业乞丐”和“非职业乞丐”之分。最近广州还传出有个“丐帮”头目花天酒地包二奶的新闻,那些身体健康却假装残疾、甚至控制儿童作为摇钱树的职业乞丐,肯定不属于救助对象;而在老家生活无着的真的乞丐,救助站救助他十天半个月又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从广义的角度看“救助”,它应该是一个完善的社会架构。真正要治本,只能切实从源头做起。《救助管理办法》第十一、十二条,《实施细则》第十八条都规定当地政府应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我相信,目前这项“工作”的落实恐怕还有待启动。

  再往深处想,这些生产、生活困难的人群(包括在城里从事“生产”而拿不到工钱的人),要解决他们的生存发展问题,本不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这样的临时救济性法规所能担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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