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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医患官司请出《消法》的台前幕后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5日14:09 温州新闻网

  李冠仪(左)说,打官司的初衷“是为了出口气”。(蒋文广/摄)曾瑞华(左)想不到会输掉官司。(蒋文广/摄)卢立先(右)成为依《消法》判医疗纠纷案第一人。(蒋文广/摄)患者是不是消费者,患者在医院治疗是不是跟消费者在商场购物一样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苍南法院和温州市中院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肯定的回答。

  三次手术后老汉殒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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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带给我们全家的伤害太大了”。时至今年3月2日,死者李起欲的孙女李冠仪说起这些事情,还一直处在失去爷爷的悲痛之中,虽然这一切已过去了3年多。

  李起欲,苍南县矾山镇的一位老汉。2000年8月12日,年届69岁的李老汉患上双肾积水,右输尿管下段结石,肾功能衰竭等病(据苍南县中医院病历记载)。家人认为有个熟人好照顾,经过慎重商量,把老人送进老人其中一个女儿所在单位苍南县中医院治疗。

  8月16日,医生对李老汉做了右输尿管中、下段切开取石术,但事先未告知患者及家属可能出现手术并发症。手术后,李老汉出现频频打嗝的现象。

  术后的第9天,即8月25日,医生发现患者的手术部位刀口全段裂开,便再次对患者施行手术。

  但医生既未作手术记录,也未告知病人及家属手术的原因。第二次手术后的次日,李老汉开始小便出血并逐渐加重。

  8月30日,医院方面又对李老汉做了一次膀胱血肿清除和膀胱造瘘手术。这是第三次手术。之后,李老汉开始出现严重的消化道出血,病情恶化。“那时候大家都慌了,于是大家想到送他到大医院可能还有机会。”

  9月3日,慌了神的家人急忙将李老汉送到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进行治疗,但被告知老人的病情已无法控制。无奈的家属又为了方便照顾,9月13日将李老汉转回到苍南县中医院寻求再治。此时,病人已处于神志模糊、嗜睡、呼吸深长的状态(据苍南县中医院病历记载)。家人们见李老汉的病情已到绝境,便放弃了治疗而出院。

  9月18日晚9时,老人带着氧气出院。就在出院3小时后的当天午夜,老人在家中死亡。

  医院存在医疗不当

  在料理好李老汉的后事之后,家属找上苍南县中医院论理,要求医院承担责任并作出经济赔偿。院方认为自己诊断正确。手术正确,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不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李冠仪说:“我爷爷真是死得很冤……事情发生以后,我父亲和叔叔、姑姑们都认为医院是造成爷爷死亡的主因。因为从医院在术前未告知我们会出现哪些并发症,到后来又瞒着我们做第二次手术等等就可以断定,医院的做法是非常不负责任的。”

  为了寻找证据,李老汉家属申请了医疗鉴定。苍南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于2000年12月29日作出了鉴定:患者李起欲术后反复出现呃逆、多处出血及新的病情变化,多种疾病存在及发生,使肾功能进一步恶化,以致多功能脏器衰竭而死亡,是肾衰及多种疾病发展的结果,与苍南县中医院的诊疗过程无直接因果关系。但被告手术前对病情估计欠全面,预后问题未交代清楚,以致手术后出现并发症,家属不理解,以及病历记录不全、欠规范。

  2001年4月9日,温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这起医疗事件重新进行了鉴定并得出结论医院对李起欲的疾病诊断是正确的,有手术适应症。对李起欲采取手术是正确的,但在整个治疗过程中还存在三点问题:1、对患者术中和术后可能出现并发症及患者原有高血压、糖尿病对该疾病可能存在的影响没有充分估计;2、对并发症的发现和处理不够及时;3、病情记录有较多缺陷,如出现病情变化没有病例讨论,第二次手术没有记录等。

  从两次鉴定结果来看,苍南县中医院在对李老汉的诊治过程中,确实存在细节上的疏忽和不规范的地方。

  家属状告医院

  见经过多次与医院交涉都无果,2001年8月13日,李老汉的长子李新民等6名家属一纸诉状将苍南县中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方赔偿因医疗不当而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今年3月2日,接受《经济与法》记者采访时,李冠仪说:“当时的初衷就是为了出口气。因为我的一位姑妈(李新民的妹妹)就是该医院的职工,大家也考虑到打官司会给姑妈造成些许影响。但是,医院方面拒不认错,所以我爸他们才最终决定告了这个状,对于钱,我们并没有过多考虑。”稍微的停顿,她的情绪逐渐变得激动,眼泪开始在眼眶里打转。

  原告代理人、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朱祖飞提议该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今年3月2日接受《经济与法》记者采访时,他说:“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民事责任不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是由构成侵害生命健康权的一般侵权构成条件来决定的,因此《消法》也是适用的。也就是说,不管医疗事故鉴定认为医院的治疗是不是直接造成患者死亡,但是医院的一些不规范的做法侵害了患者的利益。”

  苍南县法院受理此案后,被告方苍南县中医院除了聘请律师外,还让对法律较有研究的该院外科主任曾瑞华参与代理了此案。

  “苍南和温州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都已经认定,李起欲的死亡与医院的诊疗过程无直接因果关系和诊断是明确的,有手术适应症。这就说明医院方面没有医疗责任,更谈不上赔钱了。”曾一直这样认为。

  法院依据《消法》判案

  2001年9月30日和12月21日,苍南县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并让法医再次对此案进行事故鉴定。鉴定认为,苍南县中医院对李起欲的疾病诊断明确、采取手术方式正确,但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不当。三次鉴定结果基本一致,合议庭决定采纳鉴定结论。

  2001年12月21日,苍南县法院作出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为,苍南县中医院应对李起欲医疗事件及原告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医院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等。但鉴于李起欲的死亡系多种因素造成,包括患者自身的病因、被告的医疗不当、手术并发症等,可由苍南县中医院承担50%赔偿责任。在苍南县中医院的医疗费按25%赔偿。最后,苍南县法院依据《消法》第42条之规定,判决苍南县中医院赔偿李老汉家属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89880元。

  一审宣判引起轩然大波

  一审宣判在司法界掀起轩然大波。该案的一审审判长卢立先,现在已是苍南法院立案庭庭长。由于这个案件的判决,也让卢立先在同行当中出了名,因为他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首例依据《消法》判定医疗纠纷案。

  “当时确实在此案之前,我国都没有法官在判决类似的医疗纠纷案件中采用《消法》来作为法律依据,一般情况下都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交法》)中规定的赔偿办法来判决。但是,在我接手该案的时候,正好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该办法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患者属于《消法》的调整对象。另外,法院的法医室也得出了鉴定结论,认为苍南县中医院对李起欲的治疗过程存在医疗不当。因此,我们最终经过讨论,认为原告方的权益确实受到了侵害,应该把患者定位在消费者的角度,所以采用了《消法》作为法律依据。“卢立先道出了判案的理由。

  “法院竟套用了《消法》判令我们败诉并赔钱,这是史无前例的。

  我们认为应该依据1987年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来判决此案。

  总之从始至终我们都认为打赢官司的应该是我们医院这一方,最后想不到结果会是这样。“曾瑞华说。

  一审结束后,苍南县中医院提出上诉。

  终审支持原判

  二审期间,市中院按苍南县中医院的要求,再次进行鉴定,2002年7月18日,市中院法医技术处作出鉴定:1、评定苍南县中医院对李起欲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不当;2、医院的诊疗过程与李起欲死亡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可成为多种导致死亡原因中的间接相关因素。

  经过合议庭的多次讨论,中间有很多意见。当时1987年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因有明显的缺陷,实际上已不采用。近些年来温州的司法实践中一直普遍参照适用《交法》解决民事赔偿额的问题,采用《消法》虽然是有法可依,但是以后该怎么判?如果以后一审法院已经适用《交法》,二审怎么办?用《消法》和《交法》结果是有区别的,前者的赔偿是按当地平均生活费20倍(年)补偿,而后者是按当地平均生活费10年补偿。采用《消法》的话,可以在死亡赔偿这一块给患者家属增加3万多的赔偿金。

  审判工作不但要讲审判效果,还要考虑到社会效益,二审审判长倪西湖认为,应该采用《消法》,这样符合保护弱者的社会公义。2002年12月16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到如今,曾瑞华说到这件事还是很不理解。他说,“我们惟一的漏洞,是当时在做第二次手术时因为太忙了,再说又是小手术,所以就没有做记录和告知患者家属。想不到这竟成了我们败诉并负责赔偿的主要原因。这个案件的判决,我们周边的同行都反应强烈,大家认为这对医院以后的工作开展很不利,也很不安……”撰文:温州商报金俊陈孟鹏 薛志化 施燕燕 特约记者詹小红

  专家释疑

  本期嘉宾:温师院法政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王柏民经济与法:在当时,适用《消法》和《交法》的结果应该是两样的,法院宣判可以适用《消法》也可以适用《交法》吗?这样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吗?

  王柏民:可以的。由于当时1987年旧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基本上已经成为废法,没有直接的法律就只能从间接的法律寻找对口的条文。因此我们采取参照《交法》的赔偿方法进行。

  每个法官都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适用《消法》或《交法》会有不同的结果,这其中如何体现出法律的公正性就要靠法官如何去运用法律量刑了。

  经济与法:法院最后适用了《消法》,你是怎么评价这个结果的?

  王柏民:比较好。第一,该案件没有构成医疗事故,但是医院方存在“医疗不当”的侵权行为,并与患者死亡的后果之间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这里最重要的是医院侵犯了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权和医疗选择权,导致患者在主观意志之外接受了对自己十分危险的医疗措施。这种危险本身不是医院的什么过错带来的,但医院不履行告知义务使得患者失去了选择避免面临这种危险的权利。所以,两级法院的事实认定体现了司法对社会公平的追求。

  第二,适用《消法》,意味着患者是消费者而医院是经营者。

  但可不可以把医院都理解为经营者?如果将医院区分为营利性医院和非营利性医院的制度安排是一个事实的话,那么,把非营利性医院和营利性医院一样作为“经营者”来对付,就会显得有些不尽合理。

  点评

  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晓冰称,本案对社会各界都有启发:第一,它促使司法界正视司法尺度问题;第二,它告诉患者,可以用《消法》更好地保护自己;第三,它警醒医疗单位进一步搞好医疗服务工作。可以说,这是一个促进社会进步的好案例。

  后记

  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于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患者的死亡赔偿金按当地平均生活费20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与《消法》的补偿标准相同。

  2003年1月16日,苍南中医院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付款期限要求,向李起欲家属履行了全部赔偿金。

  目前,李起欲的女儿还在苍南县中医院上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节录)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节录)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患者有权要求查阅、复印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等资料。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让患者知情或者患者因故无法行使知情权的,患者家属有权查阅、复印上述资料。

  第五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以下简称受害人)人身伤害、残疾、死亡的,应当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承担责任:……

  (十)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年平均生活费的二十倍计算。(来源:温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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