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底商先要邻居点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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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5日16:08 北京晚报 | |||||||||
房屋租赁办法上网听意见 本报讯(记者洪燕杰)针对商住两用楼底商出租与相邻业主之间的纠纷,昨天在首都之窗网站公布的向市民征集意见的《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草案)》明确提出,出租商住两用楼的底商用于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应事先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此外,该《管理办法》还明确提出了不可以出租的五类房屋: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危险房屋;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并规定,公有居住房屋、以行政调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和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等三类房屋租金,要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