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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上诉死刑学子终无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6日06:37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昨天,因涉嫌一起故意杀人疑案曾三次被判死刑的大学生孙万刚向云南省高院送来一块匾,匾上写了“实践三个代表,纠正冤案错案”十二个大字,以感谢省高院最终宣告他无罪释放。

  现年29岁的孙万刚是昭通巧家县人,1996年4月24日因涉嫌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被逮捕,当时,他还是云南省财贸学院的学生。此案源于1996年1月2日晚发生在巧家县城郊的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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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恶劣的强奸杀人案,死者陈兴会在红卫山一块草地上遭人奸淫后被勒昏,又被刀割开颈部死亡。陈死后,凶手竟丧心病狂地又用刀朝陈的左眼、右乳房及腹部各刺了一刀,割下陈的左乳房、阴部、肛门,将泥土塞进陈的盆腔,在陈的右裤腿上擦拭手上的泥土后逃离现场。

  法院原来认定,死者陈兴会是孙万刚在校读书期间的恋人。1995年11月份,孙向其高中同学李某等人借了350元钱给陈作读书用。案发当天,李某等人打电话催孙还钱,孙带着陈到处借钱未借到,当晚就对陈实施了上述犯罪行为。法院认定这些事实的证据有孙所穿的衣裤上和睡过的床单等物品上沾染的血迹与陈血型相同。1996年9月20日,昭通地区中院一审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孙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认为此案在程序上有问题。昭通中院重新审理后,于1998年5月9日再次作出判决,认定孙万刚犯故意杀人罪,依旧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不服,又提出上诉。省高院审理后,为慎重起见,依法改判孙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省高院审查后,于2003年依法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这一次,省高院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发现孙所作的供述与现场勘查、尸体检验情况对比存在疑点。另外,虽然经鉴定孙身上沾染的血迹与死者的血型相同,但这不能必然说明陈是孙所杀。孙杀人的证据不足。按照我国刑法的无罪推定原则,依法判决撤销了原昭通中院和省高院所作的判决,宣告孙万刚无罪。随后,孙万刚于今年2月10日被无罪释放。据都市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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