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物业服务写进购房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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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6日10:57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周骏)记者昨日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获悉:由该局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试行)》和《业主临时公约(试行)》正式颁布实施,今后市民在购房时,除查验相关建设手续外,仔细查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试行)》也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两份文本将让市民不再为“物管难题”而犯愁。 物业管理问题困扰购房者 近年来,一批规模大、环境优的住宅小区相继涌现,市民居住条件得到很大改善,但
颁布实施的两份文本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签订,其中约定了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要求、服务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按照要求,今后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将该合同中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要求、服务费用和收费方式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建设单位与购房者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业主临时公约则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自颁布之日起,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向购房者明示业主临时公约,购房者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书面承诺遵守临时公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