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也要按月拿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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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6日10:57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张瑾 实习生段莹)日前,市劳动部门下发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工作。 工资支付时间必须明确 通知要求,在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要求、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报酬、终止条件等内容。同时,合同中必须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条件下的工资等内容。在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
报酬至少每月结一次 在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法定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如结算期超过一个月,应每月预发工资。同时,在试用期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农民工,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少于当地最低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合同解除前付清工资,用人单位破产的,应依法清偿所欠农民工的工资。 用人单位将建诚信档案 我市将建立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诚信制度,把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其劳动用工信用状况的重要内容,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信用档案。同时我市将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及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将责令其及时补发,不能及时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并将视情节轻重责令用人单位按农民工工资的1~5倍支付赔偿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