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物有偿返还”值得提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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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6日15:04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顾一冰 据报道,目前已提交我国立法机关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规定,拾金不昧者,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最高可获失物价值20%酬金,“失物返还酬金”有望通过立法来保障。(《北京晨报》3月5日)在3月5日“学雷锋”纪念日这样的时间听到这样的新闻,可能会让人在心理上不容易接受,但笔者以为避开道德层面的争议,从制度角度观察“失物返还
在商品社会要求大众都当谦谦君子道德模范拾金不昧,是不可能做到的。所以,《物权法草案》则舍弃“圣人永善”的高调假设,从人有可能“利己”的低调假设出发,以期通过有偿方式,促成失物返还,这显然实际得多。 孔子学生从国外赎回一沦为奴隶的鲁国人,按照鲁国法律,将得到奖赏,但他没有拿,孔子说他错了,因为以后会有人因为无法做到像他那样“高尚”,而不再乐于做善事;相反,孔子另一学生救一落水者并接受了酬金,世人斥之贪财,孔子则夸其正确,你的行为会激励更多的人见义勇为。同理,“拾金返还”虽谈不上“勇为”但确实是“义举”,既要在道德上褒扬,也应该在物质上奖励,这样才能鼓励更多的人从事。 在失物有偿返还的关系中,失主虽付出一定的酬金,但可重获失物,因此是受益人;那个将失物返还而获得酬金者同样是受益人,对双方都有好处,符合经济学据说的“帕累托改进”原则。所以,“失物有偿返还”应视为“义举”,应该得到鼓励。(子琦/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