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修改《劳动法》引入刑事制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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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6日15:57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老板欠薪岂能“补偿”了事 全国人大代表、省劳动和社保厅厅长方潮贵,从修订《劳动法》的角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给予了额外的关注。 欠薪老板不用拘留?
“近年来集体上访、罢工等劳动突发事件有70%以上是因企业克扣或拖欠工资而引发的。”方潮贵介绍,《劳动法》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规定的唯一责任是补发工资和支付一定补偿,而无须承担任何行政或刑事责任,因此有的“包工头”欠薪后往往将财产席卷一空,一走了之。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各级政府不得不垫付工资,造成“企业欠薪、政府买单”的局面。不少人都认为,对欠薪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或刑事制裁是整治恶意欠薪的有效措施。“建筑工程被层层转包给包工头后,直接招用农民工的主体往往无承担责任的能力,而发包的建筑施工企业却拒绝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导致农民工的用人单位主体不明,责任不清,农民工权益保护成了《劳动法》调整的模糊地带。” 非法用工也要保障权益 方潮贵指出,在实践中,非法单位招工的情况并不少见,这种情况尚未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导致非法企业发生拖欠工资或超时加班等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后,可以不承担劳动法规定的义务。 方潮贵在“关于修订《劳动法》的议案”中还指出,《劳动法》赋予劳动保障部门的执法手段主要是“责令改正”,却没明确用人单位拒不改正应如何处理。以处理欠薪为例,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改正,必须等待三个月的起诉期限届满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在等待起诉期间,经营者经常乘机转移、隐匿资产,等到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时其财产已所剩无几。对此,最直接有效的办法是直接赋予劳动保障部门强制措施权,可在必要时,强制划拨企业账户资金或对企业财产进行查封拍卖,用以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法》颁布至今已经接近10年,一些条款已不适应新情况,修订是大势所趋。”方潮贵说。(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