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市”小“市”称谓混乱 人大代表呼吁“改名”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6日15:57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上海改“都”烟台改“州”? 本报今天消息 全国人大代表、国家制革技术研究推广中心主任王全杰昨日向会议提交《规范我国“市”级行政建制》的议案。 议案称,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划的建制名称不够规范,尤其是叫做“市
议案指出,如此复杂的称谓,使得上下级行政不便,也不利于对外开放,难与世界接轨,如某地级市副市长带着所辖的几个县级市市长出国访问,国外接待者很难区分谁是主宾,谁是领导,往往闹出很多笑话。也不利于电脑网络的检索识别和分级管理。 王全杰特别指出,我国宪法第30条从没有“地级市管县级市”的说法。 王全杰认为,应从立法上进一步规范各级行政建制的名称,不同等级的行政区划,采用不同的称谓。称谓宜尽量采用我国历史上(特别是近代史上)曾使用过的且级别相当的名称,不创造新词,不标新立异。 议案建议,现行的三级不同级别的“市”规范为如下名称: 第一级行政区划即原来的直辖市:改称为都。 第二级行政区划即原来的地级市:改称为州。 第三级行政区划即原来的县级市;仍称为市。 若有可能,将来第三级行政区划可称为县,县下辖市,市为“准县级”或“乡镇级”。 王全杰特别解释,将直辖市改称“都”,中国自夏朝就有“都”的称谓,后在汉语中泛指大城市,其含义比“市”大得多。若改“直辖市”为“都”,则中央政府所在地是“都”中的第一,自然就是“首都”了。 (仁民)(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