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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民企董事长获刑1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8日06:5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赖永强)记者昨日获悉,民营企业董事长刘宗楷利用发包工程受贿85.5万元和侵占公款3.3万元,为他人谋取私利而被法院以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刘宗楷在担任古蔺县水泥厂厂长职务期间,自1996年至2002年7年时间内,利用购买材料、发包工程之便,共计收受他人现金20.5万元;在担任铁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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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要和非法收受他人现金61.6万元,索取他人物品价值3.4万元;伙同他人骗取公司公款12.105万元,个人占有3.3万元。2003年1月,该公司职员举报了刘宗楷,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取证后,刘宗楷落入了法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宗楷在担任国有企业———古蔺县水泥厂厂长职务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现金20.5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在担任民企———古蔺铁桥水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期间,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金额65万元,其行为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同时,刘宗楷利用其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与他人合谋,采用填制虚假购货发票的方法,骗取公司公共财物12.105万元,其中个人占有3.3万元,其行为构成侵占罪。最后,法院依法对刘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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