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有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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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8日09:48 生活报 | |||||||||
女性就业难正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孕、哺、产使得用人单位认为招收女性吃亏,不如招收男性划算。即使有些单位招收了女性,在用人协议中也会附签某项条款,以约束受聘人。针对这种现象,记者采访了几位已经就业的女性。 张小蕾(化名),某证券公司行政助理,1998年毕业后,历尽应聘的艰辛,于1999年1月在签订三年内不怀孕、生育的协议后,找到证券公司工作。2002年6月,她怀孕了。公司
李平(化名),在哈市道里区某润滑油厂做财务工作。2000年1月受聘于该公司,三个月的试用期满后,公司以新聘人员业务不熟练为由,要求李平补签两年内不得怀孕生育的协议。2003年11月,李平临近产期,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李平提出90天的产假申请,公司以工作需要为由,只批给30天。在休假期间公司还停止了她的有关保险待遇,李平多次请求续交保险,公司一直搪塞,直到今日仍未续交。理由是李平每天两次返家给婴儿喂奶,耽误工作时间公司未予追究。 崔玲玲是某私立学校教师,聘用单位虽未要求与她签订类似协议,却在她怀孕时把她的工资调低,理由是怀孕影响了工作效率和教学质量。 郑涵,某机关职员,1998年12月参加工作。按单位有关规定,凡工龄满5年的职工,享有集资住房权益。今年1月单位公布的在职人员住房分配的名单中,郑涵被排除在外,理由是扣除郑涵产假3个月,实际工龄不足5年。(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