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村规民约成妇女维权盲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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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8日09:53 大华网-汕头日报 | |||||||||
记者近日从湖南省妇联了解到,目前仍有不少地方的村规民约明显地存在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村规大于国法”现象引发的侵犯妇女合法财产权益等案件也呈增多趋势,且类似案件还长期得不到解决,成为妇女维权的盲区。 湖南省平江县南江镇桥市村的村规民约规定:出嫁女不管户口是否迁出,不再享有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和生产经营权,不能享受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离婚女性不管是否改嫁,
近年来出嫁女被剥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征收收益分配权的上访案件越来越多,这些侵权案件都是因为不合理的村规民约而造成的。出嫁女不能享受利益分配,就意味着其子女的权益也要受到侵害。湖南省双峰县永峰镇梨头村上湾组一女性村民,1986年与一名铁路职工结婚,婚后生下一女一儿,组上不但不让孩子上户口,连她的户口也被注销,更不用说享受土地征收收益分配。这位女性村民将上湾组告上法庭,经法庭调解,村组才同意给她上“空头户口”,即村组承认户籍,但仍不能享受村组的利益分配。此后,这位女性村民多次向各级法院反映情况,组上才同意发给她本人部分补偿费,但两个小孩至今无法享受到其他村民同等的权益。 此外,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对有女无子户也存在歧视,作出“多子家庭娶媳可全部落户、而有女无子户招婿却只准一个落户”等规定。有的地方干脆在村规民约的制订过程中,就剥夺了妇女代表的参与权,以致于妇女代表的呼声根本无法得到反映。 湖南省妇联有关负责人分析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村规民约的监管存在盲区,没有一个部门对村规民约内容的合法性进行监管,出现“村规大于国法”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二是不少基层干部依法治村、依法行政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缺乏,在制订村规民约时往往以“合理”代替“合法”,有些基层干部和村民还存在着浓厚的男尊女卑封建意识,导致了规避法律的后果;三是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也存在盲区,如我国土地承包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土地承包权有明确规定,但对解决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缺乏更加详尽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释,以致各级法院在受理、判决此类案件时弹性很大。 湖南省妇联呼吁,村规民约成为妇女维权盲区的现象应引起社会高度警惕和重视,全面开展对村规民约的清理、进一步完善村规民约的管理机制以及村民组织法和相关法律势在必行。 新华社记者陈澎、刘璐璐 (新华社长沙3月7日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