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服刑犯遭“绑架”指控(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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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8日10:59 沈阳今报 | |||||||||||
记者吕映辉 2004年1月14日,新城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绑架罪提起公诉,认为魏家魁伙同赛斌、冫工连斌、刘俊华、李学斌等四人为获取非法利益,以暴利绑架他人,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涉嫌绑架罪。2004年3月5日,新城子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了此案。 推翻自己,对人来说是进步,对法院来说也是如此。 2004年3月5日上午8点40分,新城子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厅座无虚席,已被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的服刑人员魏家魁和赛斌,以及在魏、赛二人服刑期间被公安机关先后抓获的刘俊华、李学斌,被法警带上法庭。(本案主犯冫工连斌没有出现,因为此人有命案在身,所涉案件将由沈阳市中法审理)。魏、赛、李等人的律师以及被害人邢立春及其律师李明均到庭。 所有嫌犯:都不同程度翻供 翻供,是犯罪嫌疑人最后的挣扎。 在法庭上,魏家魁、赛斌、李学斌以及刘俊华本人对在公安机关留下的口供均有不同程度的翻供。 A魏家魁:欠条是被害人自己写的 已经以“非法拘禁罪”服刑的犯罪嫌疑人魏家魁,对新城子区人民检察院撤销原来对自己“涉嫌非法拘禁罪”的公诉,又以“涉嫌绑架罪”对自己提起公诉表示不服。 他认为,自己并没有雇人并直接参与绑架邢立春。在对邢立春进行非法侵害时,没有看到谁拿着自制的左轮手枪,自己在当时更没有用枪顶着邢立春威胁其写下欠自己15000元钱的欠条,事后更没有向邢立春要15000元钱。 魏家魁说:“欠条不是我写完后让邢立春照着抄下来的,我从没有提出让他在欠条上写欠我15000元的要求,15000元钱是邢立春在事后自己写上去的。” B赛斌:自己没拿枪也没看见别人拿 犯罪嫌疑人赛斌也不承认自己对邢立春实施了绑架。他表示,当时自己伙同魏、冫工、李、刘等人去找邢,只是想要回邢立春欠他人的600元钱和自己曾为邢立春借的建筑工具。 赛斌说:“我帮邢向别人借了建筑用的跳板等,事后他返还时也不通知我一声。他办事太不地道了,我有些生气,才在喝完酒后带着几个哥儿们去教训一下他,不是密谋好的。” 法官问赛斌:“你们当时看到冫工连斌带枪没有?你拿枪威胁和用枪把打过邢立春没有? 赛斌说:“我没有看到冫工有枪,我也没拿枪威胁和打过邢立春。” C李学斌:不知情,是被卷进来的 犯罪嫌疑人李学斌在庭上承认他们几人在对邢立春进行一系列人身伤害和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过程中,有人持枪,但只承认枪是冫工连斌的,两把都在冫 工的手上,中间没见到除冫工以外谁拿过枪威胁和殴打 过邢立春。 他说,他当时曾玩过其中一把枪,但没有威胁邢立春,自己是冫工等人的朋友,也是邢立春的朋友,他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卷进来的。当知道这里面的一些纠纷后,出于惧怕冫工的心狠手辣,又考虑到自己和邢的关系还是不错的,怕魏、冫工等人伤害了邢立春,才一直留下来,目的是保护邢。对于是谁用何种手段逼迫邢当场写下欠条等一些细节,李表示完全不清楚,但他承认冫工等人殴打过邢。 D刘俊华:自己不是受雇于他人 犯罪嫌疑人刘俊华说,自己也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卷进来的,没有见到枪,但承认自己曾经用镐把子打过邢,事后没有人给过他钱,他不是受雇于他人。 庭审焦点:是绑架?还是非法拘禁 按照程序,法庭让邢立春及他的律师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李明向魏家魁等人进行质询。在此过程中,赛斌、魏家魁、刘俊华等三人都不承认有枪;赛斌还不承认殴打过被害人。反方:以前“非法拘禁罪”判得对 庭审进行到下午,魏家魁的律师和赛斌的律师极力想维持原来的判决,认为法院去年的“非法拘禁罪”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量刑是合理的。他们认为,这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非法拘禁案,而且是因为债务纠纷引起的。魏家魁的律师表示,欠条的日期是2002年11月29日写的,而非法拘禁发生在2002年12月8日。这说明自己的当事人与被害人有债务纠纷,所发生的一系列事情是有前因后果的,不存在绑架和绑架后用威胁和伤害等手段,勒索被害人钱财、要求被害人转让锅炉房承包权等情况。正方:是绑架,目的是勒索财物 邢立春的律师李明则反驳说,恰恰是2002年12月8日邢立春被绑架、受殴打和威胁后,才写下了日期为“2002年11月29日”的转让锅炉房承包权和欠15000元钱的欠条。这些,正说明了这是一起典型的绑架案。 李明说,犯罪嫌疑人在12月8日让邢立春写下这张将锅炉房转让给魏家魁并欠下15000元钱是铁的事实。假设写欠条是在绑架过去之后发生,不管犯罪嫌疑人用什么不合法手段得到被害人写下的欠条,他们都可以随时随地向被害人“理直气壮”地要钱;而犯罪嫌疑人恰恰是在12月8日绑架的当天,用殴打和威胁手段逼迫被害人写下了日期提前的欠条,这足以说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绑架罪。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两者的区别就是,前者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后者的犯罪目的直接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双方律师的辩论异常激烈。 主犯证言:自己的确有枪 在法庭上,法官还宣读了犯罪嫌疑人冫工连斌的证言。 冫工连斌是在2004年2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捕 的。在此案之前,冫工连斌是公安机关在网上通缉的在逃杀人犯。在冫工的这份证言中,他承认自己当时和魏家魁等人在对邢立春进行一系列的非法侵害时,带着两把自制左轮手枪,其中一把枪赛斌拿着,并曾经和赛斌拿着枪在实施非法侵害的过程中,多次对邢进行了人身伤害和威胁…… 在庭审过程中,被害人律师要求四名被告人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要求四名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共计90661元。四名被告人律师表示,法庭最终判多少,被告人就给多少。 下午4点多,法庭宣布休庭,并表示不日对此案作出宣判。 至此,这起检察院最初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魏家魁、赛斌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的案件,在魏、赛二人服刑期已过大半之际,检察院重新公诉,法院重新审理,而成为广泛关注的焦点。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绑架罪:《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款,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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