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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慧: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加强我国湿地保护工作(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8日11:03 人民网
江泽慧委员,人民网记者徐星瀚摄。
  人民网人民大会堂3月8日讯 前方记者组报道:今天上午,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大会。会上,江泽慧委员代表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作了题为《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我国湿地保护工作》的发言。发言全文如下:

  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 切实加强我国湿地保护工作

  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做的《政府工作报告》讲到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时强调了湿地保护的重要性。贾庆林主席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去年5月亲率调研组到黑龙江省扎龙湿地自然保护区视察,给予指导。湿地作为不同于陆地和水域的独特生态系统,不仅为人类提供多种可直接利用的资源,还在蓄洪防旱、调节河川径流、补充地下水、降解污染、调节气候、控制水土流失、维持生物多样性方面有着巨大的生态功能,是其他生态系统不可替代的。

  我国是湿地大国,湿地资源占世界总量的10%,居世界第四位,亚洲第一位。但是至今保留下来的自然湿地面积为3600万公顷,仅占国土面积的3.7%。当前,我国湿地面积萎缩、质量下降的趋势仍在继续,自然湿地的生态服务功能退化十分明显。淡水储量减少、蓄洪防旱净化水质功能大大下降、生物多样性迅速降低等,不仅直接影响我国的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且危及到全民族的生存环境。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针对我国在湿地保护中面临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湿地保护中面临的问题

  目前,湿地自然生态服务功能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性已逐步得到了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但仍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除了传统的生存型压力问题外,以发展经济为目的开发利用型压力也不断加剧:

  (一)对湿地保护认识不足,法律法规不完善

  当前,公众对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认识参差不齐,保护意识淡薄;纳入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湿地比例较低;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机构、编制不到位,保护能力较弱。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湿地保护法,现有为数不多的可以适用于规范湿地保护秩序的条款,多分散于其他有关法律中,且有些条款内容存在“打架”的情况。地方性法规目前仅有《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和《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这种状况显然不利于湿地保护。

  (二)资金投入不足,管理力度不能满足湿地生态保护的需要

  湿地生态保护资金缺口很大,保护管理专项经费严重不足,示范工程数量和规模不得不压缩。多数地方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没有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国家湿地保护与生态恢复示范工程建设也没有相关优惠政策。围垦改造、污染填埋等破坏湿地的行为时有发生,湿地生态恢复由于缺乏资金而难以进行。

  (三)经济社会发展与湿地保护矛盾突出

  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使经济社会发展用地与湿地生态保护矛盾日益突出。在黑龙江省三江平原,大规模的水田、强排灌水利设施上马,使湿地地表水排干、地下水位下降十分严重,湿地内储存的100多亿立方米地表水减少了87亿立方米。在松嫩平原,乌裕尔河流域用水的剧增,使扎龙国际重要湿地自然来水量由建区时的4亿立方米减少到现在的1亿立方米。在河北省衡水湖国家级湿地保护区,由于湖边村屯剧增和大量垦荒引水,使蓄水量逐年减少。类似情况在全国其他湿地大省仍时有发生。

  二、对策和建议

  搞好湿地生态保护对保护水资源、减轻水患问题,对保护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和旅游资源等具有重要作用,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建议:

  (一)加快湿地保护的立法工作

  考虑到目前我国湿地保护管理现状,对于湿地保护立法建议采用地方先行、行政法规先行的方式推进。应鼓励地方结合当地湿地保护特殊需要,尽快制定出台符合实际的湿地保护地方法规,黑龙江省和甘肃省的湿地保护条例,可以作为各地立法的参考。在地方立法实践的基础上,再由国务院制定国家湿地保护行政法规。鉴于湿地保护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建议在立法过程中还要做到“三清”,即摸清国内湿地管理的基本情况和国外管理的经验;理清立法思路,准确调整法律范围和管理重点,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严格管理制度;讲清必要性、要点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二)加快实施《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步伐,设立湿地专项生态建设工程

  2003年,国务院批准了《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这个规划是指导今后30年湿地保护和恢复的中长期规划。鉴于工程所需投资巨大,建议将湿地保护列为专项生态建设工程,近期建设资金纳入国家“十一五”规划,确保规划重点项目顺利实施。各地的湿地保护规划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与相关的产业规划相协调,并纳入地方的区域总体规划之中。同时,有计划地设立一些湿地公园,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和资源,促进湿地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和合理利用的示范建设。

  (三)加快制定湿地恢复相关政策,建立湿地生态用水保障机制

  国家应尽快制定湿地恢复相关政策,在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及周边、江河沿岸及大江大河源区有计划地进行湿地生态恢复工作。为了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减少人类活动对湿地退化的影响,国家应对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居民有计划地迁出。同时,加强保护区能力建设,给予明确的管理权限,设定合理的机构编制,鼓励社区参与湿地保护共管。湿地生态功能的持续发挥还必须有基本的生态水量供给,应尽快建立湿地生态环境用水国家保障机制,重点解决湿地生态环境用水的水量配给问题以及支付水资源费和维持输水系统常规运行的费用问题。

  (四)加强湿地科研与资源监测能力建设

  我国湿地科学研究与湿地资源监测能力薄弱。研究与管理不协调;重复研究多,缺乏创新;湿地监测和评估工作薄弱;湿地恢复与重建等生态恢复技术应用领域基本是空白。建议本届政府尽快组建国家级和省级湿地科学研究机构,对湿地的保护和恢复、调查和监测、信息交流和履约等提供科技支撑,为保护管理、科学决策服务。

  中国的湿地生态保护是国家生态建设的重要任务。我们呼吁,在保证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依法加强对湿地的保护,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统一,实现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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