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代表重提旧话建议增设袭警罪震慑凶顽(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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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8日15:28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广东团人大代表麦杰俊等今早提交议案 去年“两会”期间,上海团的全国人大代表王午鼎领衔提出了一份议案,建议在《刑法》中增加对袭警犯罪的处罚条款。 今天上午,来自湛江市爱国派出所的全国人大代表麦杰俊等代表,向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交了一份议案,重提旧话:修改《刑法》,增设袭警罪名。 声音:警察挨打备感委屈 麦杰俊是一名来自基层公安机关的侦察员,他说在执行任务的时候,遇到暴力抗法是家常便饭。抢车、砸玻璃、打人、围攻……他全部遇到过。前不久,他和三名警察接到“110”报警,赶赴一个工地解决纠纷。呵!他们一下车,一些不法分子便煽动群众围攻,喊打喊杀的。民警被打伤了,还不敢还手。 “委屈啊!”这是麦杰俊在基层经常听到的声音。 广东团的另一位代表林文提出,暴力袭警是对国家法律的公然蔑视和挑战,具有较大的社会负面效应,既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人民群众失去安全感;又在一定程度上挫伤民警执法士气,减损执法的效果。 现状:处理等同一般案件 对于暴力袭警的行为,现有法律是如何处理的呢? 来自法律界的人大代表介绍,如果是轻微伤害行为,往往是作为原有罪名的一个从重情节考虑,即所谓“犯罪后逃避抓捕等暴力袭警”,属情节严重,从重处理。或者以妨害公务罪处罚。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标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如果暴力袭警造成民警重伤或死亡,怎么办?当然就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了。麦杰俊等代表认为,这样就使袭警行为与一般普通的伤害、杀人案件一样,得到类似的刑事评价,无法突出其暴力袭警犯罪的本质特征。 更麻烦的是,如果袭警没有造成民警伤亡,则被视为一般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得不到严厉的惩罚。 惯式:首先认定警察过错 议案里分析,立法的缺位是暴力袭警案件难以遏制的原因之一。另外,与没有赋予警察执法遇到威胁时、具有强力自卫权有直接的关系。 我国总是着重强调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而对现场处警中遇到妨害公务的行为,未授予警察强力处置的权力。有代表认为正是由于这种思维惯式,在认定或查处暴力袭警是否构成犯罪时,在相当程度上会首先考虑民警的执法活动是否规范,首先注意被侵犯的警察在执法方式上是否有过错,却忽视警察受到侵犯的情节。 据了解,袭警罪在一些国家早有类似规定。如在美国,警察执法具有绝对的权威。在警察执行公务时,任何与其身体上的接触都被视为违法,警察有权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向对方采取行动。 本报特派记者 林洁 曾璇 黄熹 吴江 袭警案例 2月16日晚9时18分,家住湛江市麻章区瑞云中路的杨某被三名身穿黑衣的男青年手持长刀抢走一个黑色钱包和一部手机。 15分钟后,瑞云派出所民警发现两名可疑人员。就在民警向目标接近时,两人撒腿就跑。民警曹佰政三步两步就赶上了其中一名劫匪,对方负隅顽抗,疯狂地挥舞着手中的尖刀刺来,曹佰政的左胸被刺伤,他捂着流血的伤口追到路口,最终不敌伤痛倒在了路口北街,劫匪乘机逃走。 聚焦两会加强民主法制建设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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