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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互动:警方人士力挺增设袭警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8日15:28 金羊网-羊城晚报

  谩骂也应按“袭警”论处

  本报讯记者梁克毅、通讯员肖定东报道:“谩骂、侮辱、诽谤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民警,也应当按照‘袭警’论处!”———今天上午,记者就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专访广东省公安厅法制部门有关负责人。对方开门见山地亮出了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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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人大代表的这一建议体现了对人民警察合法的执法权益和人身安全的特别关注,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对于鼓舞基层民警士气有重要作用:“不论这些提议结果如何,社会对警察权益的关心都是大好事”。

  单列袭警罪好处多多

  据统计,广东去年有390多位民警因公受伤、30人在执行警务工作时献出了生命,仅珠海就有72名警察在与犯罪分子斗争中负伤。可见,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时面临着比其他公务员更多的危险,遭遇暴力袭击的机会要大得多。但目前,我国现行的《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是按照“妨害公务罪”和有关条款对暴力抗拒执法人员进行制裁,袭击警务人员与妨害其他公务员执行公务按照同一罪名论处。

  对此,这位负责人认为,如果将“袭警罪”在刑法中单列出来,体现了警务活动与其他公务活动的重要区别,将有助于加大打击袭击警务人员、暴力抗拒执法活动的力度,保障人民警察的自身权益,同时也提高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法的权威,有效震慑各类违法犯罪分子。

  轻微袭警也应受处罚

  “实际上,公安民警在值勤时遇到更多的是一些轻微的‘不敬’,比如谩骂、侮辱等”,这位负责人说,在考虑对刑法作出相关调整时也应当在治安处罚立法时有所体现。

  这位负责人对记者说,因为民警在面对普通公民时必须“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类似谩骂这种对民警进行“精神攻击”的行为更应当管一管———它的大量发生,直接动摇了法律的尊严和民警执法权威。正在立法的“治安管理法”也可以考虑增加相应条款,将这些司空见惯的“发泄方式”按“袭警”论处。如果公民普遍增强“袭警”即违法的意识,公安机关的执法环境将得到改善。(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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