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拟增加或修改关于社保 人大组成等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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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8日15:52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3月8日电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8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宪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说,宪法修正案拟增加或修改关于社会保障、人大组成、国家主席职权、乡镇政权任期和国歌的规定。 王兆国说,宪法修正案将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根据中共十六大精神,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第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
他说,宪法修正案将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将这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在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作这样的修改,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实际情况。 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他说,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第八十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作这样的规定,主要的考虑是:当今世界,元首外交是国际交往中的一种重要形式,需要在宪法中对此留有空间。 关于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他说,宪法修正案草案把乡、镇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将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这样修改,各级人大任期一致,有利于协调各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人事安排。 关于增加对国歌的规定,王兆国说,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第四章的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在这一章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赋予国歌的宪法地位,有利于维护国歌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增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国家认同感和国家荣誉感。 相关专题:2004年全国“两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