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广州日报总编判刑四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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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9日05:54 天府早报 | |||||||||
早报讯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昨天上午,广州中院对原广州日报社总编辑何向芹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经广州中院审理查明,1996年春节后至200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何向芹先后担任广州日报社副社长兼副总编辑、总编辑兼副社长,同时兼任报社下属企业广华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利用其负责广华公司采购印刷机的职务便利,对香港某公司
1997年春节至2000年国庆节期间,被告人何向芹利用分管报社广告处的职务便利,先后12次收受广告处处长陶某从广告提成款中提取的人民币205000元、美元4000元,为陶某主管的广告处广告收入提成及个人升迁给予了关照和便利。 1999年下半年至2001年春节,被告人何向芹担任广州日报社总编辑兼副社长,利用分管报社发行处(含发行公司)的职务便利,先后3次收受贿款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何向芹为行贿人张某某的任职给予了关照。 广州中院认为,被告人何向芹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有立功表现,依法对被告人何向芹减轻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