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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现场监督”法官办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9日07:21 扬子晚报

  常州市钟楼区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几起影响较大的民事诉讼案件。与以往不同的是,审判席上首次出现“法律监督机关”的牌子,牌子后面坐镇的则是区检察院检察官,这是钟楼区法院、检察院联手探索司法监督改革而在常州市率先推出的一项新举措。

  据钟楼区检察院有关人士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由民事行政纠纷案引发的社会矛盾大量增加,加强对法院的监督,增强司法判决的公正性、权威性,对于平息当事双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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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安定社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对法院一直是“事后监督”,即以抗诉的形式对“已生效的裁决”进行监督。能否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防患于未然?钟楼区法院和检察院为此进行了积极探讨,两家商定: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不干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检察院全过程参与法院民事案件审理,通过现场监督,及时弥补法院审判过程中的漏洞,避免错案、不公正判决和违法现象发生,同时提升检察院工作人员素质。

  双方确定检察院参与民事诉讼的范围主要为:公民、法人提起的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案件;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的案件;涉及弱势群体或需提供法律援助的诉讼案件;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等。具体操作程序为法院在庭审前3日,将当事人的起诉状副本、开庭时间、地点函告检察院,检察院可向法院调阅有关资料。法庭调查中,负责现场监督的检察人员可对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材料进行审核,法庭辩论终结时可以发表出庭意见,旁听合议庭案件讨论,并可提交适用法律意见书,或与审判员交换意见。

  检察院首批参与审理的民事诉讼案件共有7起,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出庭检察官审核了当事双方的举证材料,当场进行了发问,庭辩终结后发表了对本案审理程序是否合法的意见。鉴于7起民事案件原告方均不同意调解,法庭将择日宣判。通讯员 颜科达 记者 许润润 蒋廷玉(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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