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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天价”判决贫富有别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9日10:03 沈阳今报

  昨天下午,本报独家采访了曲、张案件的审判长、东陵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韩宝良,“在审理过程中,充分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我们的判决是公正的”。

  70万精神抚慰金有理有据

  记者:法院判决张玉宁赔偿曲乐恒精神抚慰金70万元,这个数目是很罕见的,法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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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怎样考虑作出这个判决?

  韩宝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一个《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在这个司法解释中,没有明文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而是要根据侵权人的责任、侵权人的经济赔偿能力和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等作出。在车祸中,张玉宁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而且,这笔赔偿张玉宁是能够承担的。如果被告人是个农民,我们就不会作出这样的判决,此判决充分考虑到了张玉宁的经济能力。

  保险赔偿与张玉宁无关

  记者:为了给曲乐恒治疗,辽足已经向曲乐恒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和补助费,而且保险公司已经支付了赔偿金,为什么这部分费用还要由张玉宁承担?

  韩宝良:保险赔偿金并不是补偿金,它是在保险合同的基础上产生的,不能免除张玉宁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辽足给曲乐恒的医疗费等,是借给曲乐恒的,这笔费用与张玉宁没有什么关系,不存在法律关系。

  56.7万误工费是怎么算出来的?

  记者:根据判决,张玉宁要赔偿曲乐恒误工费56.7万元,张玉宁的代理律师认为法律适用不当,法院是根据什么作出的判决?56.7万元的数目是如何算出来的?

  韩宝良:这个结果是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作出的。职业足球运动在一个人的一生里,是短暂的,而且是以下肢为主体的运动方式。因为张玉宁的过错,曲乐恒的运动生涯被迫终止。辽足将2000年的工资和奖金42万余元已经给了曲乐恒。所以,张玉宁要赔偿2001年到2003年3月的工资,总共56.7万元。张玉宁的代理律师表示应适用《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来计算,这显失公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在1991年公布的,就现在的状况,这部法规已经落后了,而且有些规定已经与《民法》产生了冲突,所以应该适用根本法《民法》来解决问题。

  坐便轮椅、尿垫等费用53.5万

  记者:对曲乐恒残疾人用品用具的赔偿有53.5万元之多,这是普通人无法望及的,这个数额又是怎样算出来的?

  韩宝良:在法庭审理时,曲乐恒提出要张玉宁支付购买坐便轮椅、站立柜、一次性尿垫等11项费用,理由是这些是残疾人必需品,而张玉宁在法庭上并没有充分的理由证明这些不是必需品。经过合议庭评议,一致认为这笔费用应当由张玉宁承担。

  正方观点

  “天价赔偿将成为判例”

  李显东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如果我是法官,我也会判张玉宁赔一大笔钱。”中国法学界著名民法学教授李显东表示这个判决完全体现了公平原则,而且还将对以后精神损害赔偿产生深远的影响。

  “虽然赔偿数目较大,但可以接受,而且也比较公平。”李显东在谈这个判决时多次提到“以人为本”,虽然还没有看到这份判决书。

  “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说,在车祸中丧生可能只赔几万元,最多也就十多万元。但普通人不会成为一个球星,而曲乐恒作为一个颇有前途的足球运动员,遭遇这场车祸后就改变了一生,无法再实现自己的价值了。社会不能让曲乐恒处在这种状态,从公平的角度看,张玉宁在车祸事件中有责任,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事赔偿的原则是要恢复事情的原始状态,但对精神和身体的损害是无法恢复的,只能给予相应的赔偿。法院判决的赔偿只能改善曲乐恒的经济条件,让其减少痛苦,而这个数额又是张玉宁可以承担的。所以,这个判决是公正的。”

  “这个判决生效后,会成为民事侵权的一个判例,会对以后精神损失赔偿数额的界定产生影响。法院的判决只要对问题处理恰当、效果好,就是一个好的判决。”

  反方观点

  “这个判决不是很公平”

  王鹏辽宁法学会理事

  王鹏年纪不大,30岁出头,但他具有年轻人的锐气和独到的法学视角。得知曲、张案件的判决结果,王鹏认为此案的判决存在一定问题。

  “首先,根据辽宁地区的生活水平,法院在处理精神损害赔偿时会有个不公开的最高限度,根据我了解,70万元的判决远远超出了这个标准。这个赔偿结果的一个依据就是张玉宁有赔偿责任。如果张玉宁是个农民,就不是这个结果了,这个结果显示出对富人和穷人适用法律的不同。而我国法律讲求的是‘人人平等’,因此判决显失公平。此外,《民法通则》是基本原则,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方式和数额,在法律实践中还要参照相关法律来解决这个问题。公平原则是个抽象的概念,最后的决定权在法官手中,如果法官没有利用好自己的自由裁量权,就会产生不良的影响。”

  对于案件的审理程序,王鹏也提出了自己的疑问:“沈阳地区区级法院的受理权限为标的额在150万元以内的案件,而此案的标的额高达500多万元,怎么可以在区级法院审理?如果法院超出审理权限,这个判决是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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