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出台7项新规定 给不服判决者明确交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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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9日10:06 东方网-文汇报 | |||||||||
通讯员高远记者 徐亢美报道 本报讯 昨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推出了七项审判监督工作规定,从今往后,不服判决的当事人可通过申诉、申请再审的途径得到明确的交代。 市高院要求全市法院都要遵循七项审判监督工作规定:
一、推行申诉、申请再审告知制度,在接待当事人和处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中,及时告知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权利和注意事项,不准将当事人正当的申诉或申请再审权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 二、对具备听证条件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及时安排公开听证,给当事人当庭陈述申诉、申请再审意见和抗辩的权利,不准先入为主、偏听偏信、漠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依法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在符合最高法院《证据规定》中情形时,应及时调查取证,不准藉口推托致使案件事实不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四、做好法律释明工作,法官要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向当事人做好法律释明,尤其要做好法律解释和法制宣传工作,不准法官偏离中立、公正,不释明或不当释明,使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 五、依法纠错,对缺乏司法公正的生效裁判,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准该纠正的不予纠正,使矛盾积聚,影响社会稳定; 六、推行驳回说理制度,及时审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对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及时答复当事人,做好疏导说服工作,最大限度地做好息诉工作,不准久拖不决、久查未果或简单一驳了事; 七、在增强透明度和说服力上下功夫,保证再审裁判文书认证说理透彻,让当事人服判息诉,不准认证不清、说理不明,因裁判文书制作的原因使当事人引起新的纷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