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3万! "官司"终有说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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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9日11:14 沈阳晚报 | |||||||||
昨日上午9时,倍受关注的曲乐恒诉张玉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在东陵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张玉宁赔付曲乐恒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13项费用合计人民币263.5万余元。 2000年4月26日20时30分,张玉宁驾车在东陵区王滨乡富家村路旁肇事,致使坐在副驾驶位置的曲乐恒受伤。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陵大队认定,张玉宁负事故全部责任
2003年3月12日,经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鉴定:“曲乐恒双下肢肌力二级,伴二便功能障碍,伤残等级为1级。”经调解,曲张两家未能达成共识。在治疗过程中,曲乐恒曾签约的辽宁足球俱乐部借原告人民币48.9万余元。去年10月,曲乐恒起诉到东陵区法院,要求赔偿573.1万余元。 昨日9时,东陵区法院审理查明后宣布,被告张玉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在本案中承担100%责任,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2,635,566.64元。案件受理费23,188元由被告张玉宁承担。”本报记者王野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