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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原总编辑何向芹一审判四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9日14:49 金羊网-羊城晚报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本报讯记者罗颖、通讯员穗法宣报道:昨天,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广州日报》社总编辑何向芹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何向芹有期徒刑4年。

  经广州中院审理查明,1996年春节后至2001年春节期间,何向芹先后担任《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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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副社长兼副总编辑、总编辑兼副社长,同时兼任报社下属企业广华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华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向芹利用其负责广华公司采购印刷机的职务便利,对香港某公司予以关照,购买了该公司所代理的印刷机,先后10次收受公司姜某某贿送的美元1.95万元、港币2万元、瑞士法郎500元。1997年春节至2000年国庆节期间,何向芹利用分管报社广告处的职务便利,先后12次收受广告处处长陶某从广告提成款中提取的人民币20.5万元、美元4000元,并为陶某主管的广告处广告收入提成及个人升迁给予了关照和便利。1999年下半年至2001年春节,何向芹担任广州日报总编辑兼副社长,利用分管报社发行处(含发行公司)的职务便利,先后3次收受贿款人民币6万元,并为行贿人张某某的任职给予了关照。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何向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广州日报》社领导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但法院考虑到:何向芹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何向芹还揭发了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何向芹能够退清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以上有关情节,法院依法对何向芹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4年。(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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