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原总编辑何向芹一审判四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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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9日14:49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本报讯记者罗颖、通讯员穗法宣报道:昨天,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广州日报》社总编辑何向芹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何向芹有期徒刑4年。 经广州中院审理查明,1996年春节后至2001年春节期间,何向芹先后担任《广州日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何向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广州日报》社领导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但法院考虑到:何向芹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何向芹还揭发了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何向芹能够退清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以上有关情节,法院依法对何向芹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4年。(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