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乐等代表提交议案建议对公共危机管理立法(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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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9日15:30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国务院应有常设部门应急 本报北京专电 特派记者林洁、曾璇、黄熹、吴江报道:非典、禽流感、密云游人踩踏事故……一连串的重大事件让一个硬梆梆的名词“公共危机”在普通百姓的嘴边流行,在全国“两会”上的点击率也居高不下。高关注度催化了立法的呼声,来自广东的全国人大代表倪乐就领衔向大会提交了对公共危机管理立法的议案。 临时领导小组弊端不少 倪乐介绍,目前中国没有一个独立和常设的危机管理协调机制。每次灾害发生,根据灾害程度,各省政府办公厅临时成立一个工作小组,应付省内的危机。当遇到像1998年洪灾这样单个省市无法处理的事件时,中央政府会成立一个临时工作小组,协调各个省市的救灾与危机处理工作。 这就是我们已经操作娴熟了的灾害应付程序。但是,这种临时成立的领导小组弊端可不少:临时小组不具有延续性,因此危机处理后的经验不能够有效保留,危机处理又需要各个机构的合作,临时小组每次都需要花大量的时间“协调来协调去”,临时领导小组事先也没有一个有效的危机处理计划。 “出台一个公共危机管理法是势在必行。”倪乐等代表在议案里提出,在国务院设立一个常设部门,该部门与防疫、环保、公安、民政、防洪、防旱等职能部门及时沟通、共同启动。 危机管理资金要纳入预算 倪乐等代表在议案里对政府应对危机提出了很多要求——— 政府应该发展危机管理的伙伴关系,把危机管理的网络扩展到整个社会,还要把危机的风险管理整合到政府和社会的日常管理中。要及时收集、传递和共享信息,降低危机的损害。 “钱”更是不可忽视。他们认为政府有必要把危机管理的资金纳入政府的预算之中,建立应对各种灾难和危机的专项基金,并通过社会保险等方式扩大资金的供给。 现有法律虽多却管不全 政府的行为当然要“行之有据”。但是,就我国的立法现状来看,有关紧急状态方面的法律规定还是比较薄弱的。扳指头数一数:刚出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加上原有的包括戒严法、传染病防治法、防洪法和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每部法律能管的领域狭窄,相互之间又缺乏协调性。 专家指出,紧急权是政府在面对紧急状态时所应有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力,如果随意可启动,很容易引起滥用,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另外,抗击非典的过程中,国务院及其相关部委、地方政府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数目可以“百”计。这些繁多的法律法规需要整合梳理。 不得已损民利益要补偿 在对公共危机管理立法的议案中,倪乐等代表强调,“公民权利的保障是法律绝不可忽视的。”紧急应对肯定有迅即性和严厉性,副作用在所难免,公民会因此而丧失许多正常状态下的合法权利。比如非典期间,政府因征收、征用和因采取紧急措施而对单位、公民的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失,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补偿,在这方面,法律应该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和相应的程序。 聚焦两会 完善公共卫生体系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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