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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正案草案新意多(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9日15:36 金羊网-羊城晚报
  ———“三个代表”写进宪法“三个文明”协调发展;保护私产征地补偿保障人权

  据新华社电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昨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就宪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王兆国说,这次修改宪法不是大改,而是部分修改,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需要用宪法规范的、非改不可的进行修改,可改可不改的、可以通过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不改。

  王兆国在说明中具体介绍了宪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这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这反映了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既是对社会主义文明内涵的极大丰富,又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理论的重大发展。

  三、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统一战线不断扩大。这样修改,有利于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四、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征收和征用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为了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征收、征用而发生的不同的财产关系,区分征收和征用两种不同情形是必要的。

  五、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全面、准确地体现了党的十六大关于对非公有制经济既鼓励、支持、引导,又依法监督、管理,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精神。

  六、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全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都给予保护,保护范围既包括生活资料,又包括生产资料。二是,用“财产权”代替原条文中的“所有权”,在权利含意上更加准确、全面。三是,增加规定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有利于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

  七、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这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八、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这次把它写入宪法,可以进一步为这一方针的贯彻执行提供宪法保障。在宪法中作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示,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

  九、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在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作这样的修改,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实际情况。

  十、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中的“戒严”修改为“紧急状态”。这样修改,“紧急状态”包括“戒严”又不限于“戒严”,适用范围更宽,既便于应对各种紧急状态,也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相一致。

  十一、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中增加“进行国事活动”。这主要是考虑:当今世界,元首外交是国际交往中的一种重要形式,需要在宪法中对此留有空间。

  十二、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宪法修正案草案把乡、镇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这样,各级人大任期一致,有利于协调各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人事安排。

  十三、增加对国歌的规定。宪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赋予国歌的宪法地位,有利于维护国歌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增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国家认同感和国家荣誉感。
图: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本次是对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改。图/Photocome

  “三个代表”入宪:与时俱进顺民情民意

  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出席两会的代表委员认为,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是与时俱进、顺应民意的举动,必将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提供强大的理论武器和思想保证。

  代表、委员们普遍认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科学体系。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写入宪法,确立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私产”入宪:大多数人将是受益者

  目前,我国经济总量中非公经济已是三分天下占其一,居民储蓄余额也超过11万亿元。

  有了财富,人们还渴望保护自己财富的法律。2002年的一项调查表明,有93%的城市居民希望通过修宪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通过修宪和立法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成为顺应民心民意的事情。

  “改革开放以来出台的一些法律中也有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规定,但不像宪法修正案草案中这样突出、全面。”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郑成思说。

  私有财产权是市场经济运行的根基。然而现行宪法对私有财产的界定不完全,仅列举生活资料,而没有包括生产资料。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说,通过修宪确立私有财产权,解决了市场经济中最敏感、最复杂的财产关系和产权制度问题,是顺应市场经济体制、顺应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可以充分调动劳动者、资本、技术等各种生产要素的积极性。

  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让我们中的绝大多数人成为受益者,因私有财产权入宪而受益的也必然会是我们中的绝大多数人。最近一直为房子拆迁而烦恼的北京市民李继河,就对这次修宪充满着期盼:“如果宪法按照中央提出的建议修改,这将赋予每一位公民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尚方宝剑。我不点头,我家的住房也不能说拆就拆了。”

  “人权”入宪:以人为本揭开新篇章

  “新中国的宪法虽然历来对保护人权的各个方面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今天要庄严地写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过去所没有的,它表明了中国对人权问题的极端重视。”长期从事人权研究的中国人权研究会名誉会长朱穆之说。

  中国人民大学人权中心副主任谷春德认为:“这次修宪,拟用母法的形式明确确定保障人权,再一次表明中国政府顺应历史潮流,努力扩大并增强维护、保障人权的范围与力度的事实,向国际社会传达了我国人权事业不断进步的信息,必将赢得国际社会的高度赞扬。”

  这次修宪贯穿着以人为本的精神,草案不仅提出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其它修改的条款也有多处涉及公民基本权益的保护,如征地问题、私有财产保护问题、社会保障问题等。“这些修改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把维护公民权益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全国人大代表、华侨大学法学副教授戴仲川认为。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磊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一旦被写进宪法,就会使我国在今后的立法和法律修订过程中更加注重对人权的保护;会使政府官员和执法人员在执政执法过程中加强对公民的人权尊重和保护,这些都会使普通百姓的人权得到更加周到的维护。

  国歌入宪:特殊武器彰民族精神

  代表、委员们认为,把《义勇军进行曲》写入宪法,有利于维护国歌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增强全国各族人民的认同感和荣誉感。《义勇军进行曲》用音乐这一特殊武器,无论是在战争岁月,还是在和平建设时期,都起到了振奋民族精神的独特作用。

  有的代表说,先烈们曾经唱着这首歌浴血奋战,使民族度过了危难时刻,迎来了最终的胜利。去年,在抗击非典的战斗中,第一线的医护人员,不顾自己的安危,无私地奉献着,是同心协力、共赴艰难的民族精神的生动再现。

  1949年9月,毛泽东主席郑重宣布:采用《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

  “文化大革命”期间,这令人警醒、催人奋进的歌词不让唱了。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则修改了国歌歌词。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决议,恢复《义勇军进行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国歌,撤销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定。

  正如中国文联副主席冯骥才委员所说,这个承载了中华民族实现独立和发展历程的《义勇军进行曲》,不仅体现了我们不屈不挠的民族精神,也是一个珍贵的民族文化遗产。

  “三个文明”入宪:协调发展进入新境界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代表说,我们国家宪法始终带有纲领性,纲领性就是通过指导思想而给定的一种目标,以作为国家的发展方向。国家的指导思想的丰富和发展,必然引起国家宪法的某些变化。在改革开放20多年后的今天,大力倡导科学发展观,强调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三个文明协调发展,这种新的发展观应当在宪法中得到充分体现。

  刘国信代表认为,政治文明所体现的是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发展状况和进步程度。在一个现代国家和现代社会,形成什么样的政治关系,建设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开展什么样的政治活动,确立什么样的政治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这个社会和国家进步的水准和面貌。继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之后,把“政治文明”载入国家根本大法,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和一大进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征地补偿”入宪:增加九字价值重千钧

  与现行宪法相比,这次宪法修正案草案条款中只增加了9个字,却涉及“征用”“给予补偿”等关键字眼,在宪法层面对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可谓字字千钧重。随着这次修宪,与农民直接相关的土地管理法修订也有望在年内启动。

  “公共利益不明”,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不清,是导致乱占耕地现象泛滥的一个原因。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农林厅厅长刘立仁说:“草案中规定了‘征收’和‘征用’两种方式,虽然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但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这样修改有利于明确和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征收、征用而发生的不同的财产关系。”

  占用耕地多,补偿标准低,是被征地农民反映的普遍性问题。“征地方对农民的补偿太少,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仅靠点钱,根本无法维持日后生计。”一直关注土地滥征现象的河南代表王文超说:“这样容易形成社会问题,造成大批‘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游民。”

  这次修宪关于对土地征用制度的修改,将“以人为本”的理念注入其中,引入“给予补偿”原则,高度重视了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对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

  中国对土地制度的修宪表明,即使符合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征用土地的要求,也必须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给公民以合理的补偿。

  关于“紧急状态”动态:开放适用范围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胡锦光说,紧急状态下国家如果不采用非常手段处置,人权就没有保障;这种非常手段如果不纳入法制轨道,人权也没有保障。将“戒严”修改为“紧急状态”,体现了本届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思想和对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及基本权利的高度重视。他说,这项修改如果能够实现,相信会促进《紧急状态法》及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

  丛文胜认为,紧急状态实质上是一个宪政概念,适用的范围和采取的措施比戒严更宽或更多,戒严也可以作为紧急状态下使用的一种措施。他说:“如果说戒严是一种静态的、封闭式为主的处置方式,紧急状态则是一种动态的、开放式为主的处置方式,可调动和运用政府及社会一切可能的资源和力量为处置突发事件服务。”

  ·均据新华社电·

  背景:新中国宪法的历次修改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也是我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文化大革命”使我国的宪政遭到严重破坏。在此背景下制定的1975年宪法,深深地打上了“文化大革命”的烙印。

  1978年,大规模修改后的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这部宪法未能彻底清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左”的思想影响。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即1982年宪法,也是迄今一直在实施中的宪法。

  1982年宪法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它将四项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写进了宪法,明确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1982年宪法已经经历了3次修改。

  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主要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同时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主要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及“改革开放”正式写进宪法;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取代“人民公社”,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再一次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主要将“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序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修改了我国的农村生产经营制度;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将宪法第二十八条“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据新华社电·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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