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点卡 天气 答疑 交友 导航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刘家琛委员:超过追诉时效不应追究“原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0日04:42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3月9日电(记者郑燕峰刘畅刘万永)今天,有媒体问,去年某省出台文件,强调对民营企业在它发展初期和发展过程当中的一些犯罪问题,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不再追究企业的责任。刘家琛委员认为,这符合超过追诉时效不再追究的法律规定,实际上只不过是对我国法律的一个重申,没有不妥之处。

  刘家琛说,这体现政法机关在查处这个问题时,要考虑是否超过追诉时效,如果已经
04年加盟好项目大联展 一起邂逅阳光有情人
小户型主阵容揭晓 多媒体互动学英语
过了追诉时效,还把人抓起来,再去查处半年一年,最后法院判决其不构成犯罪。但是这个企业垮了,职工下岗了,国家税收也没有了,这对社会是不利的。

  刘家琛委员说,法律已有明确规定还要重申,它的用意在于提醒政法机关要注意执行这个规定。


评论】【推荐】【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发表评论:  匿名发表  新浪会员代号:   密码: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