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家琛委员:超过追诉时效不应追究“原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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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0日04:42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北京3月9日电(记者郑燕峰刘畅刘万永)今天,有媒体问,去年某省出台文件,强调对民营企业在它发展初期和发展过程当中的一些犯罪问题,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不再追究企业的责任。刘家琛委员认为,这符合超过追诉时效不再追究的法律规定,实际上只不过是对我国法律的一个重申,没有不妥之处。 刘家琛说,这体现政法机关在查处这个问题时,要考虑是否超过追诉时效,如果已经
刘家琛委员说,法律已有明确规定还要重申,它的用意在于提醒政法机关要注意执行这个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