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向芹一审判4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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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0日08:57 哈尔滨日报 | |||||||||
广东消息 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广州日报社总编辑何向芹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向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由于她有立功表现,而且退清了赃款,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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