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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肾人”三告医院讨俩肾(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0日10:23 沈阳今报
  首席记者隋冠卓实习生孙超/文记者史剑锋/摄
大孟绘图
“三肾人”王艳。
  昨天风很大,瘦小的王艳站在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身体被吹得微微前倾。她生来有三个肾,但1996年在一次手术中,被诊断为“胰腺炎”的王艳,被本溪市中心医院切除了左侧的两个肾。2000年,王艳才知道自己两个肾“丢”了……

  腹痛惊闻癌症晚期

  做手术前,王艳在本溪市歪头山镇镇里的姐姐家旁开了个小卖店。

  “我妹妹打小就不爱说话,但身体一直很好。头些年,离婚后她带着孩子过。我看她可怜,就让她在我家院子旁开了个小卖店维持生活。她开小卖店挣不了多少钱,总有赊账和收费的,她就总生气。1996年6月18日那天,不知道什么原因,她又在家生闷气。到了晚上,她说肚子疼,眼看着她越疼越厉害,还发烧,我就领她到矿上的医院看病,大夫给她打了退烧针后也不见效。过后,矿上的大夫偷偷跟我说,她左下腹有个非常明显的肿块,怀疑是癌症晚期。我一下就蒙了,她家丫头当时才五岁,她要是得了癌,孩子可怎么办?”王艳的姐姐王敏回忆着。

  今年只有40岁的王艳看起来比大她两岁的王敏老很多,“官司打了四年,全是我自己跑”。

  熬过了1996年6月18日,第二天一大早,姐妹俩带着王艳的孩子来到本溪市中心医院就诊,“就因为听说是癌症晚期我才急着领她到大医院。从这儿到市里得一个多小时。”

  急诊胰腺炎立即手术

  1996年6月19日上午,姐妹俩来到本溪市中心医院。“我挂的是急诊,大夫看了说是腹部包块,立刻转到外三科,外三科的大夫让我去做B超,然后说是胰腺囊肿,需要立即手术。听说不是癌症,我这心才放下来。当天晚上我们就做了手术。”

  在本溪市中心医院提供的B超诊断上,对于王艳的病情诊断为“左中上腹部脓肿,左肾积水,左肾结石”。在术前小结上,初步诊断为泛发性腹膜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决定对王艳进行剖腹探查。

  “我领着孩子在外面等着,感觉过了挺长时间才推出来。第二天,大夫给我一个瓶子说,这是从我妹妹肚子里切下的东西,让我送到五楼化验室去,也没告诉我瓶里是什么东西。我妹妹在医院住了七天,手术拆线后第二天就回家了。家里困难,负担不起啊!这还花了4000多块钱呢。”

  王艳回到家后继续开着小卖店。“回家后我妹妹的身体一直不好,总打针吃药。听老人说,做过手术的人得三夏才能恢复,我也没在意。”王敏说。

  复诊左边没了肾脏

  2000年3月,身体一直不好的王艳在王敏的陪同下到本溪市火车站前的一家医院做B超检查。王艳说:“检查之前,大夫问我做过什么手术,我告诉他,因胰腺炎做过切除手术。大夫说,怎么胰腺炎把肾切除了?我当时还不信,回家后我又找了一位认识的大夫重新做了检查,果然是左侧的两个肾被切除了。”

  得到证实后,王艳找到了本溪市中心医院。“我先去的医务科,医务科让我找外三科,后来又找到医务科,最后医院的一个副院长接待了我。他们的解释是,我当初得的就是肾病,手术中发现肾病非常严重才切除的。我对这个解释非常不满意,切除肾这么大的事过了四年我们都不知道。我认为,当初医院是故意隐瞒摘除肾的行为,我有理由怀疑是医院盗走了我健康的肾。”

  与医院交涉未果,2000年7月,王艳将本溪市中心医院告上了法庭,索赔140万元。

  一审医院侵犯知情权

  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为此,王艳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根据病志,辽宁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在2001年6月30日作出了鉴定书。专家的意见是该患者以左上腹包块,泛发性腹炎就诊,剖腹探查及时,患侧病肾切除合理;术前交代不全面,术中未对患者家属详细交代切除重复肾;术后出院小结未详细写明病情及切除重复肾。在医疗过程中存在缺欠,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2002年1月22日,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本溪市中心医院在为王艳诊疗过程中,术前交代不全面,术中未对患者家属详细交代切除重复肾,术后出院小结未详细写明病情及切除重复肾。在医疗过程中存在缺欠,导致王艳误认为医院切除了自己的健康肾,医院侵犯了王艳的知情权。王艳提出140万元的巨额赔偿中不合法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医院赔偿王艳经济损失3176.8元。

  二审败诉后不服输

  王艳不服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医院的病志是伪造的,对她的治疗构成医疗事故。因此,她上诉到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医院对其终身赔偿141万元,要求重新鉴定。

  本溪市中心医院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没有责任。根据省、市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王艳所讲的伪造病志没有事实依据,对法院一审判决表示认可。

  2002年5月26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因未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手术中要切除患者病肾事宜,导致患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王艳提出的医院病志伪造及构成医疗事故索赔141万元终身损失没有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因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王艳对于这份判决依然不服,向法院提出了申诉。2004年1月14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裁定终审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应予再审。

  再审前景不容乐观

  昨天下午1点10分,在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楼再审此案。爬四层楼,对王艳来说非常吃力。在法庭门口,她喘了很久。“她比以前更不爱说话了,经常呆呆地坐着出神。”王敏说,她是王艳的代理人。

  医院方面对此案非常重视,包括院长在内共有十余人参加了旁听。庭审时,王艳表现得非常激动,让人想不到平时沉默的她。

  没有聘请律师,庭上姐俩轮番发言,认为医院的病历是假的,病历内容相互矛盾。医院对于王艳的说法予以反驳,认为如果医院有伪造病历等行为,应该追究医院的刑事责任,不应该再进行民事审理;同时,认为法院认定医院存在过错不成立。

  庭审结束后,医院方面拒绝了法院的调解意见。法院将对此案择日宣判。但有关人士表示,由于王艳一方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医院方面存在过错,此案对于王艳来说前景不容乐观。

  一人三肾几率十万分之一

  对于王艳有三个肾的情况,记者咨询了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外科主任刘恩卿教授。

  刘教授说,人长三个肾的情况严格上说是一种畸形,这种情况在人群中出现的几率非常低,大约是十万分之一。长有多肾对于人的正常生活没有什么影响,如果没有病症完全可以忽略它,但一般来说,重复肾中很可能有一个并不好用,只有一个肾在起作用;即使两个重复肾都起作用,也有一个在起主要作用。有这种情况的人可以到医院检查一下,不起作用的肾脏可以切除。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丑娟认为,就本案看,医院肯定有过错,首先忽视了患者的知情权。同时,如果王艳被切除的是健康肾的话,人的重要脏器被切除,患者应该视为残疾,医院就应该承担其他责任,但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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