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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首宗洗钱案:替人洗钱550万元获刑一年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0日11:05 新华网

  新华网广州3月10日电广州今年首宗洗钱案有了一审判决结果,海珠区法院以洗钱罪一审判处汪照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汪照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汪照在明知区某(涉嫌跨国贩毒,案件正在审理中)从事毒品犯罪并想洗钱情况下,于2002年8月伙同区某到黄埔区某律师事务所,以港币520万元(其中大部分为区某毒品犯罪所得)购得一木业有限公司60%的股权。汪照协助区某运送毒资作为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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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事后区某安排将该公司更名,汪照挂名出任该公司董事长,除每月领取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工资外,区某还送给汪照一辆ML320奔驰越野汽车。公司成立后,区某以经营木业为名,采用亏损账目的手段,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的来源与性质,意图将其毒品犯罪所得转为合法收益。

  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汪照辩解他不知道区某的投资款是毒资。汪照律师辩称本案的证据不足,汪照不构成洗钱罪。洗钱罪的前提必须是被告人明知是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根据汪照的供述,汪照是根据自己的分析和判断,认为投资款是毒资的,所以不能认定被告人是明知。同时,在其他同案人未被认定的情况下,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犯洗钱罪。

  海珠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汪照受同案人指使,为获得不法利益,明知是同案人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仍伙同他人以毒资购入企业经营的方式,掩饰、隐藏该违法所得的非法性质及来源,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汪照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再犯罪,是累犯,本应从重处理。因汪照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的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鉴于以上有关情节,法院依法对汪照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没收被告人的违法所得ML320奔驰越野汽车一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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