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管办"哪来执法权?律师:其涉嫌违法行政(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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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0日12:58 大众网 | |||||||||||
本报济南3月9日讯 (记者 张贵君)本报今天关于长途汽车总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综合执法”罚款的报道有了新的进展,读者纷纷发表见解,很多人认为,该区域存在的“综管办”不能服众。 “综管办”执法不能服众 今天上午,“综管办”石副主任告诉记者,执法人员王某因执法程序错误退回支先生100元,办公室专门开会严肃纪律,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至于为什么没退还180元,石副主任认为处罚本身没有错,当然不能全部退,他已与当事人达成默认。支先生则告诉记者,对方出尔反尔,他不愿为此浪费太多时间。 济南市民曾先生今天也反映,大约20天前他在该区域因“违章停车”被骑三轮警车的“综管办”人员罚款20元,但同时有一辆面包车就没有受处罚,既然不许停车,执法管理应一视同仁。 “综管办”不能取代执法局 上午10:30,天桥区城管行政执法局长途汽车总站监察中队的两位同志来到报社,就此事做了进一步澄清。他们说,根据市政府206号令,成立执法局后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执法局有权对公共交通工具和违章停车进行处罚,城管执法人员对汽车站区域有行政处罚权,而“综管办”只有管理权。 下午,记者进一步从天桥区执法局了解到,由于昨天下午执法局开会,有的业务部门无人接听电话。一位工作人员认为“综管办”“联合执法”的说法,可能有特殊路段造成的历史原因,他不想对此多做评论。 “综管办”涉嫌违法行政 针对支先生被处罚一事,山东北方天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董锐光认为,执法部门的管理权和执法权是不能分割的,拥有执法权必然拥有管理权。没有执法权的“综管办”使用了执法局的罚单,“综管办”与执法局不是同一部门,凭什么出具执法局的罚单呢?“综管办”有作假嫌疑,更涉嫌违法行政。 针对支先生现场被罚款200元和罚单上经办人员签名处也没有签名的情况,董律师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当场处罚不能超过20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更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同时处罚书须载有当事人明细和执法人员的签名。没有行政执法权而违法行政将受法律制裁。 编辑:(来源:大众网-生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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