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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鉴胎儿性别将负刑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0日12:59 扬子晚报

  北京讯 昨天,全国政协委员、国家计划生育协会常务副会长杨魁孚告诉记者,他对擅自用B超鉴定未出生儿性别的医生进行刑事处罚的呼吁,刚刚得到高检的答复,“可以作出司法解释,可以考虑实施”。

  杨魁孚委员表示,在《刑法》修改之前,高检、高法对《刑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的有关条款作出司法解释,这意味着国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全国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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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比例失衡”问题。更重要的是,这为有力打击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杨魁孚委员说,十几年来,计划生育部门联合卫生等相关部门多次专门发文,制定规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对此进行专项治理,但胎儿性别选择的现象仍屡禁不止。其重要原因之一是,我国法律对此缺乏明确具体的打击规定,尤其是未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胎儿进行性别选择的违法者“只罚款不坐牢”而缺乏威慑力。(郭爱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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