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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籍代表提出,“修宪”后其他法规也要相应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0日15:14 金羊网-羊城晚报

  追欠薪讨房权换新视角

  本报北京专电 特派记者林洁、黄熹、吴江、曾璇报道:请“违宪”的法律法规等统统靠边站!该废的就废,该改的就改。宪法修正案还在热议中,不少全国人大代表已经把目光投到更远处———修正案一旦通过,有违宪法精神的法律法规清理应当全面铺开,把宪法精神落到更实处。相关法律有许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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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修正案一旦通过后,其他法律配套修改调整要加快进行。”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陈舒解释,按照我国具体的法律实践,不可能将宪法原则直接适用到司法实践中,而需要更具体的专项法律来作相对细致的规定,把宪法原则贯彻其中。

  她表示,我们过去的法律中,如保护私有财产权这一方面,就存在很多的不足。比如我们的刑事诉讼法,它明确规定了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认定有罪,但却没有明确说任何公民的财产,包括企业财产非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处罚。所以实践当中,个人或企业涉嫌犯罪时,他们的财产往往在公安侦查阶段或检察院起诉阶段已经被处置了,可法院最后的判决里,却没有处以财产刑或处以没收。她认为,这些财产随意地被处置,没有很好地被保护,与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够完善有关系。

  这样的例子并不少。陈舒又提到如今社会格外关注的农民工欠薪问题,她介绍,我们现行法律规定了劳资纠纷三级处理制,先要经过劳动仲裁的关卡,再进入法院两审。农民工为了争几百元钱的工资,来回在劳动仲裁部门、法院折腾,才可能拿回一点血汗钱。她认为,诉讼成本过高,不利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还有著名商标、品牌的保护,这些品牌的价值确立往往经过十年,甚至几十年的积累,可当它受侵害时,法律规定必须由受侵害方来举证实际的损失,陈舒称,这一般都很难做到,造成了“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的局面,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显然被削弱了。政府行为需相应调整

  陈舒还提出,除了法律法规,政府的一些行为做法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过去,政府的一些资料信息不公开,往往导致公民财产的损失。群众购买商品房,由于有关信息匮乏,遭遇一房两卖、重复抵押的开发商,巨大的投资变成筋疲力尽的诉讼,这样的事例是很常见的。

  吕雷、苏耀荣、关则文等代表也纷纷表示,要维护宪法的尊严,一旦宪法修正案通过,以前出台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政府的规定应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调整。苏耀荣代表说,宪法修正案里的相关条款,让非公有制经济倍受鼓舞。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比如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里面,有不少理念和条款是不适应新发展的,该废的就得废,该改的就得改,加以完善,消除民营企业过去的心理阴影。(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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